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监狱服刑人员林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林某某,男,1981年7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广东省大埔县人,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9月25日交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监狱执行刑罚。林某某分别于2014年2月14日、2015年9月18日、2017年9月12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3月27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奎屯监狱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林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林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林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六次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此建议对林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4月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林某某减刑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对林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时邀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对林某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罪犯林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7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林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林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林某某提请减刑。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8月19日,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