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贵州省镇宁县人,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9年2月12日起。2012年6月16日交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监狱执行刑罚。张某某于2011年8月10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分别于2015年3月24日、2017年4月17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2月6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库尔勒监狱三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张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张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监狱表扬、二次季度记功和二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月1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张某某减刑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对张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第二师人民检察分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9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张某某提请减刑。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二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9月15日,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改为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