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某借贷协议签署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被鉴定人朱某签署了向潘某借款十万元的借条,2021年8月、9月分别与王某、吕某签署了共同还款协议书(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现被鉴定人家人向法院申请对朱某进行鉴定,确定朱某借款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资料摘要: 1.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记载:被申请人朱某从小患有脑膜炎,智力低下,语言表达能力不正常,经常胡言乱语,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经台州市第X人民医院智力检测,结果被申请人智力低于常人。 2.XX医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2021.10.13):语言智商86,操作智商95,总智商89。 3.天台县XX村村民委员会说明记载:朱某曾于3岁时得过脑炎,造成智力低下,语言表达能力不正常,同时行为上存在暴力倾向。

【鉴定过程】

(一)鉴定调查 被鉴定人前妻张某提供:朱某人不怎么正常,没医过。平时洗澡不主动洗,生活自理性需督促,平时有暴力倾向,敲东西打人,小儿不怎么管。离婚有3个月了。别人借钱,他没用,有4、5个人参与。第一次与主借的人不认识猛,开始与余某绰号小光头认识,帮其拉摩托车(坏在路上),让其用电瓶车拉后开始说没现金、没手机,由朱某垫付,约一周后给其100元,并要其手机号码,后又向朱某借钱,其说没钱。读过小学二年级,4、5岁才会讲话,小的时候生过脑膜炎。体格还好,平时曾在歌厅扫厕所,有时村里做点小工。听说收了对方2包香烟,讲500元钱有没有不知道。 (二)检查情况 1.精神检查 检查方法: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朱某自行步入检查室,步态稳健,仪表端正,衣着适季整洁,年貌相符。意识清晰,定向准确,知晓自己的姓名、年龄及家庭住址,知晓自己与(原)老婆同年,生肖属蛇。接触尚配合,知晓自己女儿、儿子的年龄,但对生肖称忘记了。语音清晰,语量适中,语速正常。对签署的借贷协议基本能叙述,承认字是自己签的。现在有后悔之意。问:躯体有什么不适?答:肩膀有点难过相,肩周炎。问:谁告诉你?答:我自己讲,手腕缝难过相。问:平时什么生活做做?答:没做。问:小工呢?答:没做。问:一次没做过?答:没做过[不愿正确回答实际情况]。问:别人摩托车坏了?你有钞票挣过吗?答:帮忙拉过……替其贴钱了,修摩托车。问:对方是谁?答:余江平。问:有什么纠纷?答:为这样开始,要我帮其贷钞票,为这事花了很多钞票。问:总共多少?答:一个10、20万、28万、18万,一共7-80万,这个钞票他不还,找不到对方……还讲车抵给我。问:什么车?答:总共30万光景。问:什么车?答:记不清,可能奥迪。问:这几个字是你签吗?答:我不签,我先看一下(材料),签字是我自己签的……这个钞票利息是1分2,我这个钞票拿了给余某(这里多少就多少)。问:答应给你多少?答:我一分都没拿到,我就是经手一下,他说贷款调一下。问:为什么不他自己签?答:我老实人。问:本金多少?答:30万光景。问:借了多少?答:8月份光景。问:总共几次?答:3次。问:这事情怎么办?答:我要去追那个人,余某,我没有经济,我也没法还。问:签字的时候知道后果吗?答:晓的话就不去签了。问:你有无什么好处拿到?答:我一分没好处[与其前妻提供的情况不符]。问:你女客讲你在村里做小工?答:帮忙在做。问:歌厅打工打过?答:四小前面。问:工资多少?答:约4000,打扫卫生。问:做过多久?答:一年。问:只做一年?答:老板不做了。问:疫情影响?答:总有关系。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发现。智能检查:一般常识及基本技能知晓,理解能力存在,与其文化程度及经历尚一致。情感活动:协调,无明显的焦虑及抑郁情绪发现。意志活动存在,无怪异行为发现。 2.体格检查 一般情况可,生命体征稳定,神经系统病理征未引出。 3.实验室检查 (1)头颅MR:左侧额叶、右侧顶叶软化灶形成;两侧放射冠少许腔隙灶。 (2)脑电地形图:轻度异常。 4.心理测验 (1)中国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语言智商82,操作智商87,总智商82,被试智力处于边缘状态。 (2)日常生活能力量表:14分,提示无明显异常。 (3)(精神)功能大体评定量表:81-90,提示没有症状或症状极微。 (4)社会功能缺陷量表:1分,提示无明显社会功能缺陷。 (5)简明精神病量表:18分,提示无精神症状。

【分析说明】

根据送鉴材料,结合鉴定调查、鉴定检查结果,对被鉴定人朱某的精神状况及法定能力分析如下: (一)精神医学评定 使用标准:参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进行诊断。 1.被鉴定人幼时有脑部疾病史:据鉴定申请书及村委会证明提供:被鉴定人朱某小时候得过脑膜炎致智力低下,语言表达能力不正常,经常胡言乱语,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被鉴定人前妻提供:被鉴定人平时日常生活自理差,需督促;有暴力倾向,敲东西打人,不怎么管小孩;平时在歌厅扫厕所,有时村里做点小工。 2.鉴定检查所见,被鉴定人对签署的借贷协议基本能叙述,承认字是自己签的。现在有后悔之意,对签字后果称“晓的话就不去签了”。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发现。智力检查:被鉴定人对一般常识及基本技能知晓,理解能力存在,2021年10月13日本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测验总智商89。情感协调性佳。意志活动存在,无怪异行为发现。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幼时虽有脑部疾病史,平时曾出现异于常人的表现,但鉴定检查前(2021-10-13)提示总智商89,鉴定时(2022-1-17)总智商82,鉴定检查中未发现智力水平明显异常,亦未发现任何精神病性症状。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被鉴定人朱某目前符合“无精神病”的标准。 (二)法定能力评定 使用标准: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4-2018)进行评定。 本案为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被鉴定人朱某的智商为89,虽然提供的材料中有异于常人的表现,按照现行的标准尚属于“无精神病”的范畴。本案签署借贷协议时未提供精神异常的证据,也未发现精神异常的表现,对签署的借贷协议具有辨认能力,承认自己签的字,目前有后悔表示,有自我保护意识。根据《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4-2018)标准,符合“5.1.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条款,认为被鉴定人朱某在本案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评定:无精神病。 2.法定能力评定:在本案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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