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胡某某,男,42岁,2016年01月19日07时许在奉新县冯川镇狮山大道驾驶越野车撞向学生,致多名学生死伤,事后有自杀行为。现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刑事拘留。现因办案需要,奉新县公安局委托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检验方法:按照《阅卷方法(自编)》、《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一)调查及有关证据材料显示: 1.被鉴定人胡某某在2016年01月19日的讯问笔录记载:胡某某自己能叙述整个作案过程,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称“今天发生的事情还要从2012年11月我在广东珠海市因妨碍公务罪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刑11个月说起,我一直认为我当时的行为够不上妨碍公务罪,最多也是行政拘留。在我关进看守所后,我就发誓要和珠海市政府‘火拼’到底,等我出去后,我要开着半挂车到珠海市区人多的地方去撞人”。“我出来后,就到处去上访,但各级政府都对我的上访请求及申诉不能给我满意的答复,我对政府官员的行为感到很气愤,所以才会开车去撞学生,因为我觉得选择开车去撞学生影响会很大,这样国家才会重视我的事情,我的目的就是要让国家知道我的事”。“我连续去了北京、珠海等地申诉,但过了几个月我等到的结果都是败诉,并且在县里我也得不到解决的结果,于是我心里就有了想法要开车到奉新县去撞学生” 。“在2016年01月15日下午我去高安租车,第二天6点我就出门了,当时我开车一直在一中、三中学校附近转,到了7点多钟,我觉得我还是下不了手,于是我就开车离开了。17日我去找赤田镇政府协商,但还是没有协商成。01月19日我的车头是对着一中方向的,我停下车后就在想现在没有办法解决问题了,只能用死来解决问题。想了几分钟后,我就把车开了过去”。“因为今天我开车撞了好多学生,我自己知道没有了好结果,所以我就想自己自杀” 。“我知道自己的这个行为只有死路一条,所以我才会自杀。我觉得那些被我撞到了的学生和学生家长比我还要可怜” 。(具体详见讯问笔录)。 2.奉新县看守所管教民警袁某某询问笔录摘录:胡某某脖子和腹部有伤外,其他一切正常。一般空闲时间就是躺在床上睡觉,他说“我做了天理不容的事情,政府也不会饶过我,我就想早点走” 。 3.奉新县看守所胡某某的同监室在押人员闵某某、谢某某的询问笔录摘录:胡某某除了早上不吃饭,其它都正常;他生活自主能力比较正常,不愿和人交流,比较孤僻,精神状态还是比较好,没有异常行为等。 4.奉新县赤田镇石湖村村民吴某某、胡某某询问笔录摘录:胡某某和我是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我发现他有一点心胸狭窄,不能包容,不服输,用我们家乡话叫作赢得起,输不起,性格偏激,疑心重,有时候跟朋友打牌,只要他输了钱就会觉得别人“出千”赢他的钱,他人很勤快,会帮助别人,是喜欢打抱不平的人,工作能力还可以,开过商店,学会开车后在福建开过车,之后在全国各地跑货车。做人大方,与人交往也很正常,朋友们也愿意和他交往,因为他虽然有些做事不分轻重,经常胡来,但是做人不小气,朋友评价还可以。因他赌博成瘾,输了很多钱,以前开货车是赚了钱的,因为赌博把赚钱的货车都输掉了。 5.被鉴定人的父亲胡某某、母亲谌某某询问笔录摘录:胡人很聪明,但贪玩,以前脾气还好,后来因为自己坐了牢,觉得自己受了冤枉脾气差了一点,以前我们说话他都会听得进去,但后来坐牢出来之后我们经常劝他,他都听不进去。2013年10月15日服刑出来后,他说坐了冤枉牢,要去告他们,他说现在政府政策好,一定要去告倒他们。在之后的日子里,胡就在广东省信访局、广东省公安厅和广东省人大等地告状。2013年11月初胡说他在广东告状,没有人搭理他,更没有人给他答复,都是在应付他的,并说过“本来我准备找个车开,到时候在珠海开车撞死这边人去,我要搞死一些人,出了事,政府总会查的,查的话我的冤枉领导就会关注”。 2015年12月28日胡打电话说最高人民法院来了快递,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内容是“胡提供的诉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能重新审核” 。 县里答应救助胡5万元,这5万元是最高的救助规格,希望胡不要再到处上访,要好好生活。胡是一个比较固执的人,脾气硬,别人很难改变他的看法。他的性格是吃不得亏,如果吃了亏,他不管如何都要挽回来。他做事也愿意吃苦,工作能力是不错的。 (二)检查所见 1.精神检查:被鉴定人胡某某穿着囚衣,戴着脚镣安静地坐于审讯室,意识清晰,定向力好,注意力集中,年貌相符,姿态自然,接触交谈合作,对答切题,声音显嘶哑,音调较高,回答问话时主动言语较多,有时难于打断。检查时外科医生给其换药能积极配合,事后又能自行入座。 被鉴定人胡某某自己能够主动介绍自己及家庭的一般情况,称开了二十多年的车,家里有女儿,儿子现在坐牢,妻子与村委书记乱搞,2009年离婚。当问:“为何关到这里来了” ?则称“开车撞了很多人,犯了用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问:“为什么要开车撞击学生” ?则称“2012年在珠海过收费站时车子靠不了边,工作人员骂人还打人,后判我妨碍公务罪,关了11个月,我认为执法不公,那时我就有开车撞人的想法,没有人理睬我”,“服刑出来后我到广东、北京等地告状,我希望政府能找我,但我申诉期间涉及我案子的人都是官官相护,2015年年三十晚上我都上访,后关了10天,在牢里还被人打了,我到河源去打工,一到就有黑社会的余某某开着上百万的车子来找我,要我不要去告状了,说政府答应给我钱,给我儿子减刑,余某某在2009年时打得我身上有四、五处伤,他叫我吸毒,还要我去卖毒,我只吸二次毒,我不吸,我只好赌博”,“我告状的事情,在河源、奉新都是很有名的事,我坐牢的事是奉新县政府害的,给我洗脚的女人都说官司又不能赢,得饶人处且饶人,要适可而止”,“这两年政府没有害我,答应给我救助,给我儿子减刑,要我官司不用打了,不要再申诉了”。 问及案件的相关情况,胡某某能够详细叙述案发前几天租车以及本次作案的整个过程,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问:“现对自己犯的事有何看法” ?答“肯定是错的,万恶滔天,是违背良心去干的,想到去死,伤者家属真是痛心、寒心,但当时就是想把案子搞大,我只有用命来引起政府重视”。问“如还有机会,你还会用车去撞人吗” ?答“不可能了,爸爸、儿子都坐牢,女儿多可怜,没人管”。问“为何当时要自杀”?答“开始没想自杀,后来想坐牢难受,就事先买好刀放在身上,再说这种事还有脸见父老乡亲吗?以前我还不知道撞死了人,想如判个无期徒刑,我就到沙漠去开荒栽树,昨天我看到报纸上的消息,我知道无期徒刑也轮不到我了,我把报纸藏在枕头里,心里也难过,怕同监室友看到没有脸见人”。问“这二年睡眠怎么样”?答:“睡眠不是很好,睡不着就玩手机,就打麻将、洗脚,与女人聊天,盼望胜诉”。问“你觉得自己精神有问题吗”?答:“我告状的事是心态有问题,精神病是没有,我用命来把这事完成,我在北京也就是一个与众不同的人,不要命。我知道这件事不对,想了二、三年,告状无门时就想只有死了算了,用死来达到政府重视我的事情”。 2.体格检查:记忆力正常,智能无障碍,思维连贯,情感反应协调,未发现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分析说明】
(一)作案时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1.被鉴定人胡某某的父母、邻居均反映:胡某某自小学习成绩一般,人很聪明,很会帮助别人,是喜欢打抱不平的人,工作能力还可以。性格比较固执、偏激、疑心重。他认为的事情别人很难改变他的看法。做事不分轻重,赌博成瘾,赢得起,输不起等。自2013年10月服刑出来后,胡自认为坐了冤枉牢,就一定要去告倒他们,并有“要开车撞死一些人,出了事,才会引起政府关注”等念头,之后曾多次到广东省信访局、公安厅和广东省人大等处告状及多次在北京等地申诉,至2015年12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不能重新审核。在当地政府再三做工作,并给予法律援助及最高规格的救助等,胡仍不满足,听不进周围人的劝告。 2、被鉴定人胡某某的讯问笔录反映:胡某某自己能够详细叙述整个作案经过,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未发现有精神异常表现。 3、奉新县看守所管教民警、同监室在押人员书证材料均反映:胡某某脖子和腹部有伤,其他一切正常。生活自主能力比较正常,不愿和人交流,比较孤僻,精神状态还是比较好,没有异常行为等。 4.精神检查:意识清晰,定向力好,接触合作,对答切题,能叙述整个作案经过,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强调是因为2012年坐了冤枉牢后,就有要开车撞死人,以达到引起国家重视的想法,服完刑后反复告状无果,才出现这冲动行为,知道自己做这种事万恶滔天,对不起受害人等,并有悔罪感。检查中注意力集中,记忆力、智能正常,思维连贯,情感协调,未发现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胡某某的意识清晰,智能正常,思维连贯,情感反应协调,未发现有精神病性症状,社会功能正常。虽其性格较一般人固执、偏激,但尚不符合人格障碍的标准。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诊断被鉴定人胡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 (二)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医学分析 1.侦查证实,被鉴定人胡某某2016年01月19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公安机关抓获,现羁押在奉新县看守所。 2.被鉴定人胡某某作案时意识清楚,动机现实、明确,认为2012年自己坐了冤枉牢,想用车撞死学生来引起国家对自己上访问题的重视。作案前计划周密,有充分的预谋,作案时机、地点有选择,租用马力相对大的越野车,选择学生上学时及较多的路段,事前采过点,案发后又畏罪自杀等。整个作案过程与常人作案无异。 3.被鉴定人胡某某讯问时和鉴定精神检查时对自己的作案行为供认不讳,知道自己做这种事万恶滔天,对不起受害人等,并有悔罪感。 4.《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评定量表》测定:总分53分,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胡作案时意识清楚,具有明确的现实性动机和目的,并对自己作案行为的性质、目的及后果有充分认识,故案发当时胡对自己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全存在。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1)》,评定被鉴定人胡某某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胡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 2、被鉴定人胡某某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