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民康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蔡某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6日下午,被鉴定人蔡某在丈夫不知情时,急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某地慈善会捐赠家中存款8万元,转账结束后便离家出走未归,后家属经多方艰难找寻,于2017年10月9日才将蔡某从外地找回,随后其丈夫再次将蔡某送当地精神病院就诊,蔡某被诊断患“精神分裂症”。现其丈夫认为蔡某捐赠时正处于精神疾病的发病期,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此次捐赠行为无效。因此,申请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向江西民康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委托,拟对蔡某在本次捐赠时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检验方法:阅读分析卷宗笔录和相关书证资料,相关病史调查、体格检查及必要的辅助检查,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一)调查及有关证据材料显示: 被鉴定人蔡某,女、现年36岁,中专文化,已婚,无业,某市某街道人。据其丈夫鄢某反映,被鉴定人既往体健,否认脑外伤及重大躯体疾病史,足月顺产,幼时体智发育尚可,念书至护理卫校中专毕业,姐弟二人,在家中排行老大;病前性格内向,好强,无饮酒及吸毒史;育有一子,其子存在视力(盲、壹级伤残)残疾。可能因生活压力大等原因于2016年渐起精神异常,表现为性格急躁、多疑、易激怒、失眠,很少与家人及邻居沟通交流,有时发呆、自语,称家人要害自己,有时无故发笑,曾在某医院诊断“抑郁症”,服药情况不详,疗效不明显;之后,被鉴定人仍多疑、发脾气、摔东西、打小孩、失眠、疑人害,称丈夫想要害她,常常发呆,喃喃自语,无故发笑,扬言要离家出走,讲家中无法待下去了。2017年8月25日至当地某精神病院就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予以奥氮平、盐酸帕罗西汀、苯海索等治疗,服药后睡眠好转,但觉得服药后会发胖因而自行停药,停药半个月后于9月25日又开始发脾气、打小孩,讲小孩拖累她,丈夫和妈妈要害她,摔东西,无缘无故用物品扔丈夫。9月26日被鉴定人迅速将自家仅有的8万元存款擅自一次性捐掉后,随即就外走不归,也不告诉家人,经全家发动多位亲戚多方艰难寻找,终于在10月9日在外地将其找回,次日即再次送当地精神病院就诊,给予抗精神病药治疗,服药后症状有所改善。找回她后,家人才发现被鉴定人已将家中银行卡中的8万元捐出一事。另有当地村委会及三位邻居均出具书面证词,证明被鉴定人近二年来有明显的‘行为古怪、自语、发呆、无故发笑’等表现;被鉴定人经门诊治疗二月余后,其本人也觉得当时捐款草率,并于2017年12月11日书写一份‘要求慈善会退还其已捐出的8万元’的申请一份,在申请书中,她本人说明:称近半年来是有一种声音命令她去捐款的,并非是自己真心想捐款,称家中经济并不宽裕,并恳请市慈善委员会把我捐出去的8万块钱返还给我。 既往体健,无高热、抽搐、昏迷等重大躯体疾病史,否认脑炎、手术、骨折、药物过敏及重大传染病史,其父亲、弟弟、堂哥和表弟也患有精神疾病,有明显的精神疾病家族遗传史。 (二)检查所见 1.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在家人陪同下自行步室,年貌相符,衣着适时尚整洁,意识清晰,对时间、地点、人物及自我定向完整。交谈接触合作,问话能答,尚切题,语速一般,语量可,未测及感知综合症、思维松散、思维被控制体验、思维被洞悉等表现;可问及近一年来是否有无故恐惧害怕的现象,就是觉得自己要死了,怕家里人会出事,但称现在服药后,就不感觉再怕了;测及明显的言语性命令性幻听,关系妄想及被害妄想,称近二年来总会觉得周围人在背后议论她的坏话,讲她好吃懒做,但不是亲耳听到的,只是会怀疑别人的眼光有这种意思;总会觉得家人会害自己,莫名其妙地就会有这种感觉,因此天天恐惧失眠,尤其近半年来,耳旁总有一个她不熟悉的人在与她讲,并命令她‘蔡某某你要把钱全部捐掉,你家男人才会好,你自己才会好’,这种声音刚开始十几天一次,后来隔几天一次,现在一天中大多数时间都能听到,吓得她整晚都睡不着;而且她也觉得捐了钱就会好些,就会保佑她,就不会那么害怕了。因此,她在2017年9月26日那天就一次性将家中仅有的8万元全部转账捐出了。但捐钱后,她仍感觉害怕,不敢回家就直接离家出走,到外面去躲避了,也未敢告诉家人自己的去处。称现在吃了药以后就不再那么害怕了,也不大觉得家人会害自己了,现在对捐钱一事也觉得很后悔,当时是那种声音叫她捐的钱,并不是自己真心想捐钱的,因此,她本人还写了一个要求慈善会返还她已捐出去8万块钱的申请; 问:“你病好了以后有什么打算?”答:“坚持吃药,出去做点事。” 未测及病史中有情感性精神病的躁狂或抑郁症状群,鉴定时,被鉴定人注意力集中,交谈有时会分神,对一般常识能正确回答,计算力可,记忆力可,智能正常,自知力恢复不全,情感反应显平淡,有时情感不协调,意志活动减退,未见怪异动作和行为,整个精神检查未见故意掩饰及伪装现象。 2.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无明显异常发现。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及医学诊断分析 被鉴定人蔡某可能因生活压力大等原因于2016年渐起精神异常,表现疑人害、无故发笑、自语、发呆、易激惹、失眠2年,加重伴耳旁有人语半年,总病程2年,病前性格急躁内向,少与人交流,曾在某医院诊断为“抑郁症”,治疗不详,疗效不明显。后在某精神病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予以抗精神病药治疗,服药后症状有明显改善。被鉴定人既往体健,无脑外伤及重大躯体疾病史,无饮酒及吸毒史,存在明显的精神病家族史。有村委会及多位邻居均证明被鉴定人近二年来有‘古怪言行,精神异常’。 鉴定检查时,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注意力久集中,交谈接触一般,答问尚切题,可测及明显的命令性幻听及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称近半年来耳旁有人语,命令她捐钱,经常无故怀疑周围人在议论她的坏话,怀疑有人害,老是觉得家人会害她。记忆力和智能未见明显异常,情感反应显平淡且不协调,未见明显的怪异动作和行为,生活懒散,不愿去工作,社会功能受损严重,意志活动明显减退,自知力不全,体检查无异常。 综上所述,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以原发性的关系及被害妄想、伴有近半年的命令性听幻觉、恐惧失眠等症状群为主要临床相,符合“偏执型分裂症”的诊断(编码为20.1)。2017年9月26日发生捐赠行为时,被鉴定人处于该疾病的发病期,2017年12月29日鉴定检查时,因其已接受二月余的服药治疗,其所患疾病已有明显好转,但其自知力恢复不全,疾病尚未痊愈,仍需继续治疗。 (二)民事行为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为一名偏执型分裂症患者,其在向慈善会捐赠时正处于疾病的发病期。鉴定检查时询问被鉴定人当时为何要捐钱,被鉴定人反映:近半年来耳旁常有个声音,命令她‘蔡某某你要把钱全部捐掉,你家男人才会好,你自己才会好’,还无故觉得有人会害她,在病态的“被妄想及命令性幻听”支配下,她感到非常恐惧因而很草率地将家中仅有的8万元全部捐出并迅速离家出走,在外躲避。后被鉴定人被家人找回,经抗精神病治疗近二月后,其精神症状改善病情好转,也不再感觉害怕,又对当时的捐赠行为感到后悔,并于2017年12月11日向慈善会递交了一份‘申请退回8万元捐款’申请书;综上所述可知,被鉴定人当时的捐赠行为是在受其所患精神疾病(被害妄想及命令性幻听)的支配下为了缓解恐惧的一种自我保护行为,也明显是一种受精神症状支配的病态行为,而非被鉴定人在经治疗症状改善人清醒后本人真实的意愿表达。 鉴定检查时,未见被鉴定人故意掩饰及伪装现象,受其所患疾病影响,被鉴定人在向慈善会捐赠时对该行为缺乏正确的判断、理解及理性处置能力,即丧失了对该行为的辨认和意思表示能力,致使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卫医字[1989]第1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鉴定人本次向慈善会的捐赠行为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一)医学诊断:被鉴定人诊断为:偏执型分裂症(诊断编码:20.1),发生捐赠行为时,正处于该疾病的发病期;鉴定检查时,因已接受二月余的治疗,其所患疾病已有明显好转,但其自知力恢复不全,尚未痊愈,仍需继续治疗。 (二)民事责任能力:对于本次捐赠行为,被鉴定人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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