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号牌奥迪牌小型轿车在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时,车辆信息读取与系统登记的车辆信息不符。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委托我所对前述车辆进行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 1、GA/T 50-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 2、GA/T 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 3、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4、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二)分析过程 1、涉案车辆现场确认 我所鉴定人员至涉案车辆停放地点(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涉案车辆进行现场调查。 2、涉案车辆现场调查 涉案车辆品牌为奥迪牌,车身颜色为白色,车辆前、后可见“”logo标识,车辆尾部可见“一汽奥迪”及“A4L”等字样;打开车辆发动机舱盖,检视发现铸刻在车辆发动机壳体上的发动机号为CDZ273356,车辆铭牌位于车辆发动机舱,车辆铭牌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为LFV3A28KXC3075246,型号为FV7203BBCWG,制造日期为2012/10/02;前挡风玻璃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为LFV3A28KXC3075246。 涉案车辆识别代号刻印部位位于发动机舱,车辆识别代号为LFV3A28KXC3075246,检视车辆识别代号刻印部位,可见局部锈蚀现象。我所鉴定人员用试剂对刻印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位进行清洗,并将表面的油漆去除,再用显色剂进行显色,在刻印的发动机识别代号部位可见另一组刻印的车辆识别代号,显示的另一组车辆识别代号为LFV3A28K1D3075931。
【分析说明】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1.3条规定:“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变动,并符合GB 16735的规定,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得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乘用车还应在行李舱从车外无法观察但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并至少在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根据前述“2.2、涉案车辆现场调查”检验所见:车辆除发动机舱刻有车辆识别代号外还有2处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车辆铭牌及前挡风玻璃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均为LFV3A28KXC3075246。 涉案车辆识别代号刻印部位位于发动机舱,车辆识别代号为LFV3A28KXC3075246,检视车辆识别代号刻印部位,可见局部锈蚀现象。用试剂对刻印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位进行清洗,并将表面的油漆去除,再用显色剂进行显色,可见另一组刻印的车辆识别代号,车辆识别代号为LFV3A28K1D3075931。 综上所述,涉案车辆在发动机舱部位打刻有两组车辆识别代号(LFV3A28KXC3075246及LFV3A28K1D3075931,其中识别代号第九位、第十位“XC”“1D”不同;第十五位、十六位、十七位“246”“931”不同);涉案车辆具有重新刻印识别代号的物证特征。
【鉴定意见】
涉案某号牌奥迪牌小型轿车具有两组不同的刻印在发动机舱的车辆识别代号,涉案车辆具有重新刻印识别代号的物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