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男,生于1984年4月1日,初中文化,宁夏银川市人。捕前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2014年6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银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宁刑终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学习,成绩合格。该犯主动学习乐理知识与各类乐器的演奏,积极加入监区组织的乐队,多次参加演出。因表现突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5个表扬奖励。 该犯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假释申请,监狱心理矫治中心进行了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为:基本无危险罪犯;2017年10月25日宁夏吴忠监狱委托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司法局对该犯呈报假释适用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评估,评估结论为:马某适用社区矫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监区于2017年10月31日召开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了罪犯马某呈报假释的建议,提交刑罚执行科审查。2017年11月10日经刑罚执行科会议研究,同意监区对罪犯马某呈报假释的意见,提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17年11月13日经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了罪犯马某呈报假释案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反馈不同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研究。罪犯马某提供其母亲做保证人,2017年11月1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进行资格审查。 2017年11月20日经宁夏吴忠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罪犯马某提请假释的意见,会后将材料移送吴忠市检察院进行监督审查。2017年11月28日吴忠市检察院做出的检察意见: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请依法裁定。 因罪犯马某符合假释条件,宁夏吴忠监狱依照法定程序将案件移送至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14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马某的假释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考虑该犯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马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和假释后家庭情况及社区矫正机关意见,2017年12月22日作出对罪犯马某予以假释的裁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既要做到罚当其罪,充分体现国家法律的威严,又要给罪犯以自新之途。该犯在原判审理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表现,故对其予以假释。这起假释案件对马某改过自新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对监狱其他罪犯服从管理、积极改造有一定的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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