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王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1991年3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宁夏贺兰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以(2012)永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2年11月14日入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4月24日转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一次。

【案件办理过程】

王某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共获得三个表扬奖励。2017年11月3日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对罪犯王某呈报假释。 2017年11月6日经银川监狱出监阶段危险性评估小组审核,评定为:出监基本无危险罪犯。 2017年11月1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王某自入监以来改造表现突出,能够认罪悔罪,服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注重行为养成。在劳动改造中,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劳动中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教育改造中,能够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直听讲,按时完成作业,2017年各课成绩优秀。2017年11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为:可以适用假释,进行社区矫正。 经银川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王某提请假释。 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30号令)第十一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将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名单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之规定,该犯假释建议在该犯所在监区公示五个工作日后,于2017年11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同意对王某提请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7年11月29日出具假释检察意见书:认为王某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王某假释后监管能力不够,不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假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王某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有吸毒经历,应从严掌握假释条件。于2017年12月26日以(2017)宁01刑更537号刑事裁定书,对王某裁定不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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