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4日早上,犯罪嫌疑人余某携带铁锤窜至吴某(总经理)办公室内,使用铁锤敲击被害人吴某的头部欲将其杀害,后因他人制止未遂。讯问时,余某自诉其小时候因父亲管教严厉有多次自杀未遂,其父亲有精神病史。
【鉴定过程】
(一)精神检查 使用标准: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余某意识清晰,年貌相符,步态平稳,在办案民警的陪同下自行步入鉴定室,定时定向准确,知道今天来医院做鉴定,接触交谈合作,问答切题;思维内容无荒谬、离奇,未见有精神病性症状。但坚信公司总经理吴某故意刁难自己,对伤人一事供认不讳,对作案经过能表述与卷宗材料基本一致;承认自己行为是违法的,认为没有人指使自己,都是自己一个人干的,并表示后悔;诉:“自己初中毕业后打了几年小工,后招收到当地油泵厂做车工,2000年厂里效益不佳下岗,转行做鱼生意,2014年10月8日进入旅游集团至今一直从事工程管理工作,小学在村里读书,和同学不合,5年级转学至千岛湖镇上读书,因我个长得小,经常被同学欺负,自己就反抗,总想法报复;12岁爸爸经常打我,我就上吊,因细的木头折断没成;14岁和同班一女同学谈恋爱,妈妈反对,那时心情烦躁,喝了一点酒,跳入千岛湖,脑子清醒过来就自己游上了岸;2012年炒股亏了20多万,想跳楼自杀,还是老婆劝自己,帮自己还了钱。 2018年吴某几次为难自己,自己说话帮副总,得罪了吴某,2019年2月2日我收到6380元年终奖,很气愤,就回宿舍拿了把锤子去他办公室,我想和他拼命,当时全身发麻,大口叹气,人缓过来后,自己就走了;2月15日买了把铁锤砸树,把树想成是吴某,一直想和他同归于尽,4月15日自己发微信给他,意思就是再不发钱给自己,晚上就找机会用铁锤把他杀掉,然后用绳子在吴某的办公室门口上吊自杀,后来老婆来电话劝自己,不要计较钱,让自己回家。6月14日去上班,以前想和他同归于尽的想法脑子里总冒出来,在副总办公室拿了锤子去砸了吴总的头部,当时什么都没想,就想同归于尽,同事把自己拦住送到派出所后就后悔了,问为什么把锤子放在副总办公室?答自己有副总办公室钥匙,就在吴总办公室隔壁,原来把锤子放在车上,几天前车子去检修,就晚上去放在副总办公室,拿起来方便。 问其在看守所这么想的?答:早日判下来,刑期满了好回家,问你父亲怎么回事?答1998年母亲死后出现精神异常,住院十几次,2005年我爸还当上村长,干了3年。记忆、智能检查合作,无掩饰、回避现象,远、近事记忆未见明显障碍;智能正常,一般常识、计算、理解分析判断能力与其文化程度、社会经历相一致。鉴定过程中注意力能集中;情感适切、协调、情绪稳定,平时个人日常生活能自理,工作正常,社会适应能力正常,睡眠、饮食、二便正常,对自己目前的处境有一定认识,愿意接受处罚,内省力存在。 (二)体格检查 神志清晰,血压110/78mmHg,心率72次/分,全身皮肤无黄染,心肺听诊未闻及明显异常,腹平软,肝脾肋下未及;四肢活动可,神经系统检查未发现阳性体征。 (三)心理测验 1.中国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WAIS-RC)(2019年07月15日):言语智商:119分,操作智商:117分,总智商:119分,被测在测查过程中表现合作,测查结果提示智商值在平常范围。 2.韦氏记忆量表(WMS)(2019年07月15日):记忆商数:108分,被测在测查过程中表现合作,测查结果提示记忆值在平常范围。 3.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2019年07月15日):不合作 4.简明精神病量表(2019年07月15日):轻度。 5.日常生活能力量表(2019年07月15日):无功能障碍。 (四)实验室检查 1.脑电地形图(2019年07月15日):未见明显异常。 2.头颅DR(2019年07月15日):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 使用标准:根据《国际疾病分类编码: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第十次修订)(ICD-10)或《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做出精神状态诊断;根据送检材料,并结合本次鉴定时的检查结果,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余某自幼生长发育正常,无严重躯体疾病。平时性格内向,固执,话不多,易冲动,朋友不多。大专文化,初中毕业后参加工作,后被招收到当地油泵厂做车工。2000年厂里效益不佳下岗,转行做鱼生意,2014年10月8日进入淳安千岛湖某公司至今。2013年结婚,夫妻感情和睦,育有一子。父亲有精神异常病史,具体诊治不详。提示被鉴定人余某既往身体健康,智能正常,社会适应能力正常;幼年起有内向,固执,易冲动等性格缺陷表现。 2.据被鉴定人妻子、受害人及单位同事都反映,被鉴定人余某脾气固执、暴躁,易冲动,平时工作正常,未发现精神异常;提示被鉴定人余某有性格缺陷,无精神疾病表现。 3.据看守所反映情况及同监室狱友人员反映:被鉴定人余某在看守所表现未见异常,就是刚进来第一天的时候,情绪比较激动,说想自杀,但后面他自己又说自己下不了这个手,平时正常做事,正常值日。提示被鉴定人余某在看守所内未见有精神异常表现。 4.鉴定时精神检查:被鉴定人余某意识清晰,接触交谈合作,问答切题;思维内容无荒谬、离奇,未见有精神病性症状,有超价观念(坚信公司总经理吴某故意刁难自己);对伤人一事供认不讳,对作案经过能表述与卷宗材料基本一致;承认自己行为是违法的,认为没有人指使自己,都是自己一个人干的,并表示后悔。记忆、智能检查合作,远、近事记忆未见明显障碍;智能正常一般常识、计算、理解分析判断能力与其文化程度、社会经历相一致。鉴定过程中注意力能集中,无明显的注意转移;无掩饰、回避现象,情感适切、协调、情绪稳定,平时个人日常生活能自理,工作正常,社会适应能力正常;对自己目前的处境有一定认识,愿意接受处罚,内省力存在。 中国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WAIS-RC)全智商119分。综上所述;被鉴定人余某幼年起有内向、固执、易冲动性格缺陷,智能正常,成年后社会适应能力正常;结合其目前精神状态和鉴定时精神检查未见有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有遇事情绪易激惹、冲动;经综合分析,被鉴定人既往无精神异常表现,目前也无精神病性症状存在,主要表现为情绪易激惹、冲动等人格障碍表现;根据《国际疾病分类编码(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第十次修订)(ICD-10)或《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余某作案时和目前符合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 (二)法定能力评定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为司法鉴定操作技术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余某幼年受父亲管教严厉,上学时经常遭受同学欺辱,渐养成内向、固执,情绪易激惹冲动的性格,并明显影响其社会功能与职业功能,造成对环境的适应不良;如青少年时期起先后曾因情感纠葛、炒股亏损等有多次自杀冲动(未遂),2014年10月8日进入淳安千岛湖某公司工作,2018年的2月2日被千岛湖某公司下派至浙江千岛湖某公司负责工程管理,与该公司经理吴某发生工作摩擦,认为总经理吴某故意刁难自己(如工资、奖金少),2019年2月有了报复的想法,2月15日买了把铁锤砸树,后把铁锤放于副总经理办公室,2019年6月14日早上,拿着铁锤窜至吴某办公室内,使用铁锤敲击被害人吴某的头部欲将其杀害,后因他人制止未遂。案后被鉴定人余某对伤人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说明被鉴定人余某作案前有预谋,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目的明确,动机现实,作案时对时间、地点、人员有选择性,作案当时对其作案行为有实质性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诊断:被鉴定人余某作案时和目前患有人格障碍。 2.法定能力评定:被鉴定人余某作案当时对其作案行为有实质性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