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郝某,男,59岁,于2017年7月20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致颅脑重型损伤等,于XX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现伤情基本稳定,法院委托内蒙古包钢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郝某伤残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17年7月21日~2017年10月30日某医院住院病史摘录: 主诉:头外伤后意识不清7小时。 现病史:患者约7小时前骑电动车时不慎被货车撞倒,伤及头部,伤时具体情况不详,伤后出现意识不清,伴呕吐,急诊以“脑疝、创伤性硬膜下血肿”收入院。 专科情况:神志呈昏迷状,双侧能睁眼,不能发音,右侧肢体可自主活动,查体不合作,GCS7分。双瞳孔不等大,自主咳痰能力差,呼吸道分泌物减少,头部切口愈合佳,右侧骨窗压力不高。 治疗经过:入院后于7月21日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等治疗,术后对症治疗。 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右侧大脑膨出,重度脑积水,颅骨缺损,四肢强直状态,有目反射,无意识,无吞咽反射,鼻饲喂养,巴宾斯基征病理反射阳性,右侧对光反射消失。 3. 影像检查 2017年7月27日包头市中心医院头颅CT片(号1736973)示:双侧额颞顶软组织肿胀,脑挫裂伤伴多发颅内血肿形成,脑室内积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硬膜下血肿术后,颅骨多发骨折,颅底骨折。
【分析说明】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单位所提供的案情、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本所检查所见,分析认为: 2017年7月20日,郝某因头外伤后意识不清7小时入院,情况属实,予以认定。目前被鉴定人郝某伤后已近13个月,现治疗已终结,病情基本稳定,已达伤残评定时机。根据本例原发重型颅脑损伤及其愈后分析,具有引起脑功能严重障碍的损伤基础。目前本所检见其右侧大脑膨出,重度脑积水,颅骨缺损,四肢强直状态,有目反射,无意识,无吞咽反射,符合植物生存状态范畴。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1条之规定,被鉴定人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人体损伤一级残疾。 根据被鉴定人郝某损伤后临床治疗的实际需要,结合其损伤恢复情况,并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相关条款,其本次损伤后护理期、营养期自损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目前被鉴定人郝某无法独立完成进食、穿衣、洗漱、修饰、大小便、床椅移动、用厕等活动,依据GB/T31147—2014《人体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相关条款之规定,被鉴定人需完全护理依赖(1-2人/日)。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郝某本次颅脑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人体损伤一级残疾。其本次损伤后护理期、营养期自损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被鉴定人需完全护理依赖(1-2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