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胡某某,男, 1969年1月6日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2年12月6日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服刑期间因患病,监狱医院于2015年 7月6日提出对该犯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的建议,报经监狱分管领导审批后,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医院)对其疾病进行诊断。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病情诊断结果,该犯患: 1.肝脏占位性病变---肝癌?2.血象异常原因----①类白血病反应;②骨髓增殖性肿瘤,目前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七条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第2款之规定。鉴于该犯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狱内医疗条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救治,监狱决定启动紧急程序对该犯办理保外就医。 2015年7月15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该犯之子胡江具备保证人资格,同意其作为该犯保外就医保证人。在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环节,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八条 “需要调查罪犯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的规定,虽然社区影响调查不是必经程序,但监狱考虑到该犯剩余刑期较长,抱着积极、负责、慎重的态度,及时采取电话方式向罪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贵州省毕节市双山新区政法委司法办公室征求意见,这样的做法,既便于监狱及时掌握该犯的社区影响情况,又便于司法行政机关为接下来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提前准备,同时,灵活采取电话沟通的方式又相对纸质发函提高了办案效率,为救治罪犯争取了宝贵时间。毕节市双山新区政法委司法办公室在了解该犯详细情况后,结合居住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回复了同意依法接收的意见。随即,监狱启动讨论研究、审查程序,经2015年7月15日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2015年7月16日刑罚执行科审查,均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建议按紧急程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经征求驻监检察机关意见,驻监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意见表示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当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同意按紧急程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随即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按紧急程序对罪犯胡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紧急报告和相关材料后,经生活卫生处审查病情无异议后,刑罚执行处对法定条件、程序、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召开处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经审核:实体和程序均符合规定,材料完整,随即报请分管副局长审核,同时将情况通报局监察室。分管副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批。2015年7月20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随即将该犯送至毕节市双山新区政法委司法办公室进行移交,依法纳入社区矫正。2015年7月22日监狱按照规定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一事在监狱内进行公告,公告后未收到警察及罪犯提出异议。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于2015年9月26日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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