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男,1977年3月28日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2月2日被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5月9日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三次,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1月2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服刑期间因患病,经监狱医院初诊为“乙型肝炎,下肢浮肿”,依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2017年2月6日,该犯所属监区认为该犯病情严重,建议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作病情诊断,报刑罚执行科审查。2017年2月8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原判死缓,需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才能保外就医,该犯服刑期间经历次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未达七年,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该犯只有在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且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办理保外就医,鉴于此,刑罚执行科审查同意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对其作保外就医病情诊断,以确定该犯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且短期内是否有生命危险。同日,经监狱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医院)进行疾病诊断。2017年2月15日,经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诊断,罪犯吴某某患:原发性肝癌,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七条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鉴于该犯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狱内医疗条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救治,监狱决定启动紧急程序对该犯办理保外就医。 2017年2月21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该犯的姐夫车良具备保证人资格,同意其作为该犯保外就医保证人。2017年2月21日该犯所属监区警察集体会议研究,认为该犯犯故意杀人罪且原判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虽未达到七年以上,但该犯经省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诊断医院诊断,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因此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当日,经该犯所属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在审查时,考虑到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剩余刑期较长,司法行政机关监管难度大等原因,逐派干警赴该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贵州省普安县司法局实地征求意见,在联合实地考察、核实该犯的家庭情况、了解社区影响等情况后,普安县司法局出具了“同意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 2017年2月22日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2月23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按紧急程序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经征求驻监检察机关意见,驻监检察机关出具“无异议”的检察意见。2017年2月24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按紧急程序对罪犯吴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紧急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分别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召开处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经审核:实体和程序均符合规定,材料完整,随即提交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决定。2017年2月27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随即将该犯押送至普安县司法局进行移交,依法纳入社区矫正。2017年2月27日监狱按照规定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一事在监狱内进行公告,公告后未收到警察及罪犯提出异议。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于2017年5月25日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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