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金某某,男,文盲,1950年生,宁夏吴忠市同心县人,家住宁夏吴忠市同心县,2008年4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经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银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宁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7月17日,交付宁夏石嘴山监狱执行刑罚。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12月8日、2015年2月11日经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九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自2007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4日,该服刑人员在洗澡后穿衣服时突感头痛,伴左侧肢体无力摔倒,监狱紧急送往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外囊区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并下发病危通知书。2017年12月6日,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诊断书,诊断为:1.右侧外囊区脑出血、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3.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颜面部皮肤裂伤。此后,该犯妻子向监狱申请对该犯保外就医。2017年12月6日,监狱医院召开院务会,研究认为金某某病情危重,且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规定。2017年12月7日,分别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科务会;2017年12月13日,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并向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并于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对金某某保外就医事项在狱内予以公示。2017年12月19日,宁夏吴忠市某县司法局回复评估意见:建议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12月21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对金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函告宁夏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2017年12月26日,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金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你局批准对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经宁夏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该服刑人员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应采纳社区矫正部门的评估意见和人民检察院监督审查意见。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石嘴山监狱呈报程序合法,同意石嘴山监狱呈报意见,金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7年12月29日,批准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12月30日监狱安排3名警察组成工作小组,押送金某某乘坐医院救护车至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到具保人居住地辖区同心县司法局等部门,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办理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