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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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4月18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三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使用

第五章 人才激励与保障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科学有效地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实现人才强县,加速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引进、流动、培养、开发、评价、使用、激励、保障和服务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 促进人才发展应当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弘扬科学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环境。

第四条 自治县应当将人才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人才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构建人才发展政策服务体系,并纳入相关部门的工作绩效考评范围。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才专项资金,将人才发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设立人才发展基金。

第五条 自治县人才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自治县人才发展战略和规划,对人才发展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加强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导督促人才工作重大部署的落实。

自治县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人才编制规划及人才工作政策,统筹协调各个环节人才工作,督促检查自治县人才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发展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条 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自治县人才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人才评价与服务体系的构建、人力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管理等工作。

自治县各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本行业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加强沟通配合,强化人才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人民团体及行业协会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做好人才沟通、联络、推荐和服务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落实人才政策,为人才创造性、创新性劳动提供保障。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自主开展人才需求预测。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供需预测分析研究。

第九条 自治县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积极开展人才政策宣传活动,推广自治县人才工作品牌,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发展氛围。

第十条 自治县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人才发展促进表扬奖励制度,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或者团队,以及在人才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应当以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注重靶向引才、柔性引才,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鼓励柔性引进中国科学院及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大奖项获得者、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等国家领军人才。

人才流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职称、技能等级、所有制、行业、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人才编制规划,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确保人才引进与产业、岗位需求相符。可以在统筹事业编制的基础上,核定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专门用于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对引进的国家领军人才、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和具有突破性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在引进程序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自治县依据相关规定对招录(聘)难度大的特殊专业和特别人才适当放宽招聘条件,并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审、工资福利等方面予以倾斜。

对急需紧缺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或者待就业青年人才,可以按照相关程序以“带薪见习”等方式提前安排实习实训,为引才用才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自治县境内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技术研发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引进、联合研发、顾问指导、兼职返聘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

第十五条 自治县应当建立灵活多样的乡村人才引进机制,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职称、技能等级、所有制、行业、人事关系等制约,畅通人才引进和回流渠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吸引优秀人才服务乡村振兴。

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为参与乡村建设的优秀人才在居住、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自治县应当发挥品牌载体作用,通过人才工程项目或者优惠政策留住人才,集聚外出人才返乡入乡创新创业。

第十七条 自治县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发展合作交流机制。鼓励举办人才峰会、学术会议、技术研讨等人才交流活动,支持自治县人才创新团队与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合作研究,共享创新成果。

第十八条 自治县应当优化人才引进、流动手续,为人才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和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第三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才培养和开发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培养扎根基层、务实创新的人才队伍。

第二十条 自治县应当围绕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统筹做好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新兴产业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开发,以科技创新赋能产业升级,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才发现、培养、选拔、使用的机制与平台,评选行业领先、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高端、特色人才,纳入人才库管理,享受相应人才政策和服务。

支持在重点行业和领域中培养、选拔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应当支持具有研发优势的骨干企业牵头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打造产业发展智库平台,开展产业关键技术联合攻关,推动形成人才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格局。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有利于促进企业家发展的环境,开展常态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建立企业家交流学习合作平台,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技术技能竞赛、技术攻关等活动。

职业学校应当结合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加强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

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创办建设职业学校或者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平台,鼓励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应当结合本地区特色产业,重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培养开发特色农业经营、文化传承、农村基层管理等方面的农村实用人才和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本土引领型人才。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方位多层次教育人才培育机制,制定专门培养方案,提升教师业务能力和总体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医疗卫生系统实际的本土人才培养政策,重点培养青年医学人才、乡村医生等医疗卫生人才,全方位、多层次建设卫生人才队伍,充实基层医务人员。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人才评价应当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分类别分层次构建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引导各类人才尽职履责、潜心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人才使用、激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探索建立赋能产业振兴、自主人才培养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评价指标体系,增强各类人才的聚集力,引导人才扎根基层,激发人才的主动性和创新性。

第二十九条 坚持协同推进和分类推进的人才评价原则,突出用人单位的人才评价主导作用,鼓励政府、市场、行业协会和专业组织等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分层分类建立人才在创新服务中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以用定评、评用相适,科学使用评价结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人才评价机制。

第三十条 按照分类评价原则,着重评价人才的创新贡献、岗位业绩、职业奉献、科研能力、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满意度测评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各个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职称制度,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等要求,优化职称评审方式,突出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激发人才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

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创新乡村人才技能等级评价体系,面向现代农民、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等开展技能等级评价。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应当对引进和培养的各类人才及团队进行考核。对于在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人才,应当在职级职务晋升、评优评先、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

自治县应当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按照规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五章 人才激励与保障服务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应当为发挥人才创新价值营造良好的环境。引进的国家领军人才、其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在户籍落户、住房保障、交通出行、医疗保健、岗位补助、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在工作地、居住地、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城镇申请落户,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随迁落户。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招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各类人才,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享受相应的人才购房补贴、岗位补贴、项目配套经费等激励待遇。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建设人才公寓,多形式筹集房源,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县设立人才培养工作站、博士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的,自治县应当根据情况给予财政资助。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实施协议工资制、年薪制、股权激励计划等分配形式,激活企业人才创新生态。

鼓励企业人才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转化技术成果,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支持兼职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重大科技工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扶持、激励与保护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引导、激励、保障科技创新。

自治县科研机构和企业可以依法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激励,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三十八条 对高层次人才工作实绩突出的,有关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在评优评先、职称职级晋升时优先推荐、评聘。

第三十九条 健全人才参与自治县民主管理或者参政议政工作机制,依法保障人才政治待遇。对代表性强、贡献突出、符合条件的相关人才,安排参与重大规划、重要政策制定、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为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十条 自治县应当建立人才关爱机制,搭建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关心人才现实需求,解决人才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人才制度,完善人才建言献策机制,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及时回应人才诉求。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人才教育激励机制,保障职工参加业务培训和学历教育,支持职工获取专业资格、提升专业技能。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综合服务数字化建设,开设人才便捷通道为人才政策咨询、引才招录、业务办理等提供快捷服务。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应当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人才,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建设数字化人才服务集群,为自治县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公开人才工作信息,畅通人才工作监督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人才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健全人才诉求反应机制,依法依规保障人才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政策优惠或者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取消待遇、追回资金;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受自治县相关部门委托为人才提供便利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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