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2012年4月12日因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12年5月7日投入南昌监狱服刑。2017年3月10日减刑九个月,2018年11月30日减刑九个月,2020年8月30日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至2022年8月2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病情发展:服刑人员张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因突发脑溢血送省局中心医院救治后转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9月19日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对张某某下达病危通知,病情诊断为:基底节出血并且病情可能进一步恶化,随时会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危及患者生命的并发症:1、肺性脑病、严重心律失常、心力衰竭、心肌梗死、高血压危象;2、上消化道出血导致血性休克、脑出血、脑梗死、脑疝;3、感染中毒性休克、过敏性休克、心源性休克;4、弥散性血管内凝血;5、多器官功能衰竭;6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低血糖性昏迷、高渗性昏迷。 鉴别程序:监狱于下达病危通知当日通知张某某家属并告知其目前病情。由于当时张某某病情加重,情况较为危险,监狱研究决定立即启动保外就医程序,委托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对张某某进行病情鉴定,并将情况通报驻监检察室。 提请阶段:监狱通知张某某家属后,张某某家属均在在河南信阳,接到通知后于第二日赶到南昌。家属对于张某某病情、回家距离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存在诸多顾虑,经过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宣传保外就医相关政策,其子愿意作为保证人。 监区2020年9月19日接到该犯病危通知书之后,于次日召集民警专题研究张某某保外就医事宜,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服从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且张某某病情符合病情严重立即保外就医条件,建议张某某病情适用保外就医。 监狱于2020年9月20日向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开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委托书,医院于次日开出病情诊断书。 2020年9月22日监狱开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送并派专人于9月23日送达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社区矫正部门。平桥区社区矫正管理中心立即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经调查了解:张某某在该辖区内有固定住所,与家庭成员之间相处十分融洽,家庭关系和谐,与邻里相处较好,如该罪犯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对所住的社区影响较小。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较小。 监狱在收到司法局评估意见之后于2020年9月24日先后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张某某保外就医一事,会议决议:认定张某某社会危害性在可控范围内,一致同意对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至省局审批。同时监狱将案卷报送驻监检察室审查,在驻监检察室出具同意的审查意见书后,监狱遂将案卷报送至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查。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9月24日江西省监狱管理局以赣狱暂字(2020)第28号批准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因考虑到夜间行车安全问题,监狱于次日安排民警将张某某押送至河南信阳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张某某于9月26日于家中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