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曾某某,女,1961年7月3日出生,家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以(2020)赣072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止。2020年10月9日送至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暂予监外执行 服刑人员曾某某于2020年12月28日经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理诊断:(左颈部淋巴结)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癌。2021年1月4日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经讨论通过,为曾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委托病情诊断)。 二、委托病情诊断 2021年1月5日刑罚执行科经科务会会议讨论,监狱分管领导同意,监狱委托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系省政府指定医院)对曾某某进行病情诊断。该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诊断,结论为:鼻咽部淋巴瘤并颈部淋巴结转移,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三、家属签署保证书 服刑人员曾某某儿子谢某某在工厂工作有固定收入,且有固定住所,于2021年1月13日来监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四、委托司法部门评估 2021年1月13日,江西省女子监狱在服刑人员家属签署保证书后立即派二名民警前往赣州市赣县区司法局递交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2021年1月14日,该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曾某某社会危险性较小,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五、监狱审议、征求驻监检察机关意见 (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议。2021年1月15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同意提请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进行为期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 (二)征求驻监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向驻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21年1月20日,驻监检察机关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审查意见表上签署“同意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三)监狱长办公会议。2021年1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同意提请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报省局审批。 曾某某病情经过省局生活卫生处审核,案情通过省局刑罚执行处审核,省局于2021年1月27日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2月2日,监狱派民警将曾某某送至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司法局完成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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