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赵某某,男, 1964年9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期十四年, 2012年4月13日被送往阿坝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减刑2次,应于2023年10月8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21日,罪犯赵某某因病被送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2017年4月18日,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会同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远程医学中心会诊,会诊意见为该犯身患:左颈部转移性鳞癌、原发灶不明。该犯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2017年4月18日,监狱对罪犯赵某某进行了社会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为:罪犯赵某某危险程度低,可以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4月19日,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该犯出具了病危通知。 监狱历来高度重视罪犯身体健康权、治疗权、生命权。2017年4月19日,监狱收到罪犯赵某某《病危通知书》后,监狱长明确指示: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尽量缩短办案时间,及时、积极主动推进该犯的保外就医工作。鉴于该犯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监狱及时与罪犯居住地司法局联系,告知该犯情况,并于2017年4月20日派民警专程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及相关文书送达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也及时组成调查评估小组,于当日对该犯开展调查评估工作。2017年4月21日,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纳赵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 2017年4月21日,监狱对保证人赵X进行资格审查:服刑人员赵某某与保证人赵X系父女关系,并经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审查属实。赵X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条件。 2017年4月21日,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罪犯赵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目前处于病危状态,随时有生命危险,同意对该犯以“绿色通道”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4月19日、21日、24日,监狱先后3次将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移送德阳市检察院,2017年4月24日德阳市检察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意见:罪犯赵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赵某某依法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4月24日,阿坝监狱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罪犯赵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目前处于病危状态,同意以“绿色通道”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请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2017年4月26日,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4月27日,监狱委派医院医生陈明德、民警赵春林、唐雪峰将罪犯赵某某由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接送至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办理交接,经司法局确认后由当地救护车接至地方医院。 2017年5月26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赵某某因病不治身亡。 2017年5月31日,罪犯赵某某妻子纠集其家属一行5人到阿坝监狱,以经济困难、为赵犯治病花费较大为由,提出由监狱给予解决的无理要求,并威胁将赵犯尸体运至监狱。监狱及时联系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告知相关情况,要求协助处理,并重点联系当地民政部门及村委会给予工作支持;同时组织监狱狱政、刑罚执行、医院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对罪犯家属进行耐心讲解和说服工作:一是以国家相关政策、法律为依据,监狱没有给罪犯家属提供资助的依据和责任;二是讲明保外就医是出于人道主义,监狱充分尊重罪犯生命权和医疗权,及时派专人专车送医救治,有力维护了赵犯合法权益,同时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同样也是专人专车分赴不同地方、不同部门、征求意见、调查评估、请求协助,监狱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三是该犯家属纠集人员到监狱无理取闹属于扰乱监狱工作秩序,可能导致违法犯罪后果,在对家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之后,成功说服和劝退家属。一场罪犯家属纠集人员闹访监狱的事件被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