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托克托县某幼儿园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3日9:50,托克托县某幼儿园老师苏某某带领本班小朋友排队去卫生间,大约10:00分左右,卫生间只剩本班三、四个孩子还在小便,其中一个叫张某的小孩脱不下裤子,苏某某帮助脱下裤子,然后去维护卫生间其他孩子的秩序。突然,本班一个叫李某某的顽皮小男孩从队伍中返回便池旁,猛推便池旁还未提起裤子的张某,致使张某脸部向下摔倒,使其面部的鼻尖和眉部上方受伤。随后幼儿园负责人迅速将受害人张某送往托县医院,同时通知家长。张某先后在托县医院、呼市医院进行了治疗,现治疗结束。张某法定代理人与幼儿园负责人对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为解决纠纷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向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进行调解。调委会征求幼儿园负责人同意后,受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给予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幼儿园负责人以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幼儿园负责人认为其幼儿园确有管理不当的问题,愿意给予张某5万元作为人身损害赔偿补偿,但是张某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张某在幼儿园受伤使其承受了巨大的惊吓,对其今后健康成长存在不利影响,另外张某在受伤治疗期间还需要专人陪护,所以除了人身损害赔偿外,幼儿园还应当承担张某的精神损失费以及因陪护张某而造成的误工损失等共计8万元。由于双方对赔付金额存在较大差距,且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幼儿园以及张某法定代理人直接的争议,调解员认真查阅相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调解员首先与幼儿园进行了沟通,告知幼儿园及相关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以及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表示张某在幼儿园期间受到的侵害学校有过错责任,虽然张某经治疗已无大碍,但这样的伤害对幼小的孩童来说仍然是胆战心惊,应适当给予其精神抚慰,建议幼儿园给予张某6万元的经济赔偿。幼儿园经研究后表示同意,并表示会积极配合张某治疗的相关问题,同时也会更加重视幼儿园的安全问题,加强秩序管理,尽可能的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在明确了幼儿园的态度后,调解员与张某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了沟通,表示能够理解张某法定代理人的心情,每个孩子都是家长心中的宝贝,不忍心其受到任何伤害,但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且张某在积极治疗下并无大碍,如果一直和幼儿园纠纷不断,反而不利于张某以后的健康成长。经过与张某法定代理人的多次协商,其最终同意了调委会的调解建议,幼儿园与张某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2018年3月23日,幼儿园负责人与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到镇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幼儿园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某六万元,作为对张某人身损害法律所规定的赔偿,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做伤残鉴定。今后不论发生任何情况,均由张某父母承担,与幼儿园无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二、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应积极配合幼儿园办理保险理赔,产生费用由幼儿园承担,理赔费用为幼儿园所有。 后来调委会对此案进行了回访,得知调解协议履行良好。

【案例点评】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人们常会因为经意和不经意的行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人身损害,从而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发生,影响或者破坏既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此时恰当的运用多种方法,正确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以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对于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安定以及有序运转,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多种纠纷解决方法中,调解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模式。本案中,依法调解是基本原则,调解员在法律与事实的基础上,同时运用了法律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方法和抓住主要矛盾的方法,对于调解的争议焦点其实主要集中在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幼儿园认为自己确有管理不当的轻微责任,而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却认为幼儿园责任重大,对张某的健康成长造成了及其不利的影响。在调解过程中,调委会保持了中立性,充分了解纠纷基本情况,准确找到矛盾纠纷点,明确双方的真实意图后,再以法律为依据与纠纷双方分别沟通,让其明确法律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充分考虑幼儿园和张某的调解请求,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情、理、法,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努力缩小双方差距,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调解员围绕主要矛盾进行调解是最终取得事半功倍的调解效果和此案成功调解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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