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95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2018年4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9年3月3日上午10时,刘某某未经办理请假手续,私自到包头市青山区取培训资料。工作人员的司法智能终端(JIPad)发出越界报警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刘某某,得知详细情况后,对其行为进行严厉的批评,责令其立即返回,刘某某于当日下午返回。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3月5日,经司法所申请后,达茂旗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认定: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且其行为发生在全国“两会”期间,已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书面警告。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3月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刘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对刘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收到警告处分后,刘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按时进行“两会”期间每日三次签到和汇报当日情况,认真学习社区矫正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以后不再犯类似错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也将适时调整矫正方案,继续从如何科学性的监管为出发点,帮助他寻找社会定位,重塑社会角色,更好的完成社区矫正。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本次事件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有警示作用。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微信群内发布该案例及处罚结果,告知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并在当月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以起到警示作用。

【小结】

本次社区服刑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事件,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情况,积极联系上报,给予社区服刑人员批评和警告处理,强化对该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并将该案例作为典型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