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柑桔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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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柑桔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

(2025年1月18日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柑桔品种资源保护,保障柑桔产品质量和品牌特色,促进柑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柑桔品种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柑桔品种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柑桔品种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柑桔品种资源保护利用及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柑桔品种资源保护利用及产业发展工作。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柑桔品种资源保护利用及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平柑桔社会化服务组织。

柑桔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范,引导会(成)员依法生产经营,积极参与病虫害统防统治,开展技术培训和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品牌信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柑桔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资金扶持、示范带动、技术服务等措施,支持开展柑桔良种繁育、示范、推广。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优、特、珍、稀柑桔种质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柑桔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种质资源。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柑桔生产系列技术的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升柑桔生产经营效益。

第九条 柑桔苗木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隔离柑桔木虱等病虫害传播媒介的设施内生产柑桔种苗,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载产地、品种、繁殖材料来源、种苗流向等内容。档案记载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柑桔病虫害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病虫害疫情预测预报和群防群治应对机制。发生重大病虫害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柑桔危险性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及统防统治工作。

鼓励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将柑桔病虫害防控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柑桔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柑桔病虫害的防控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病虫害综合绿色防控技术,指导生产经营者科学施肥,促进柑桔绿色发展。

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有机肥,推广精准施肥,实施化学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措施,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柑桔生长状况和天气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柑桔的适宜采摘时间,引导新平柑桔生产者科学合理采摘。

在柑桔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催熟、染色等方式将未成熟的柑桔采摘上市,影响新平柑桔产品质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柑桔生产经营者联合建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开展柑桔良种选育、先进栽培种植、新型机具装备、精深产品加工、冷藏保鲜等的研发和推广。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柑桔品牌建设与保护,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平柑桔生产经营者依法申请使用新平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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