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邸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2日,天气寒冷,宿迁市宿城区某村村民邸某家中自来水管被冻坏,家前屋后出现大量渗水,而邸某长期在外,对此事并不知晓。1月13日,同村村民韩某发现邻居邸某家中自来水管漏水,渗水从邸某家中流出后,流入自家院前菜园地,造成其家种植的蔬菜被浸泡损害,韩某尝试与邻居邸某电话沟通,协商赔偿事宜,但是邸某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二人发生言语冲突。韩某报警处理未果,后申请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以下简称村调委会),调委会受理其申请,经邸某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村调委会受理韩某申请后,随即指派调解员与其进行了询问谈话,就邸某家水管冻坏的时间、韩某家遭受的损失,以及韩某期望获得的赔偿数额进行了详细的问询。随后,调解员与邸某进行联系,告知其家中水管渗水,造成邻居韩某损失的情况,确定了双方见面调解的时间和地点。邸某也表达自己的诉求,认为自己长期不在家,对于家中水管冻坏渗水一事并不知情,其次自己家水管冻坏也遭受了损失,不愿对邻居韩某进行赔偿。调解员对双方所在的村小组进行了走访调查,详细听取了其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调解员随后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关系。” 调解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邸某做工作,邸某家中的水管故障给韩某造成损失,其理应及时对自己家渗水的水管进行修理,并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赔偿邻居损失。之后,邸某表示自己因双方沟通不当,言语之间稍有冲突,所以导致矛盾激化,表示愿意向韩某承认错误,并根据法律规定对韩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劝说韩某,老百姓居家过日子,免不了要与左邻右舍打交道,邻里之间难免会发生各种矛盾,同住一个村小组,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为了小事争强斗气,很容易激化矛盾。劝解韩某将心态放平和,眼光放长远一点,表示邻里矛盾不是不能化解,只要彼此宽容,一定能使邻里关系更加融洽。听到调解员的耐心劝说,韩某也表示,他申请调解目的不是为了赔偿,而是因为自己家院前菜地被淹后,邻居邸某不积极处理,总是借口推拖,一怒之下他才报警。现在只要邸某愿意认错,自己也愿意在赔偿数额上让步。 调解沟通时机成熟后,2019年1月15日,调解员通知双方当事人及其家人到村委会进行见面调解,调解员再次将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调解员耐心的解读和规劝,双方当事人当天便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1月15日,双方当事人来到村调委会,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邸某向韩某当面赔礼道歉,双方握手言和; 2、邸某赔偿韩某经济损失200元。

【案例点评】

该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邻里纠纷。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双方原先没有重大矛盾纠纷,申请调解的事情起因也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只是因为在意外事件发生后,双方沟通不畅,互相赌气、埋怨,导致矛盾激化。 在处理此矛盾纠纷时,调解员抓住了邻里矛盾纠纷的特点,适时调整调解思路: 一是问清来龙去脉,确定双方有无矛盾积怨。本案中双方没有矛盾积怨,因而不会出现因为当前发生的矛盾联系到以前的矛盾积怨上来,造成双方关系更加恶化的局面。如果双方有矛盾积怨,调解员还需要做更深入地走访调查,尽力理顺双方矛盾缘由,评估化解的可能性,提出合理的调解办法。 二是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在矛盾双方有言语冲突的情况下,双方难以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调解员通过分别对矛盾双方做工作,待双方情绪稳定后组织面对面调解。 三是依法调解和依德调解相结合。调解员在给双方阐述清楚矛盾纠纷涉及的法律内容后,从情理上劝说双方进行让步。本案中调解员明确告知邸某有赔偿责任后,结合促进邻里关系和谐是和睦共处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鼓励和引导韩某在损害赔偿数额上对邸某进行适当让步,体现邻里关系的缓和,最终取得了更好的调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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