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余某与叶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1年,新余市叶某与余某因夫妻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孩子余某甲由余某抚养,叶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2012年,因余某甲读书,由叶某将其带往北京生活,在北京读书期间,余某甲的生活费、教育费均由叶某负担。 因余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法照顾余某甲生活,2014年,叶某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余某甲抚养权。经法院判决,余某甲抚养权归叶某,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但法院判决后直到2021年年底,余某都未向叶某支付余某甲的抚养费。2022年1月,叶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3月,叶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余某甲的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派新余市渝水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受案后,调解员对整个案件过程和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叶某反映,自从其带着余某甲到北京居住生活后,余某从未支付抚养费,叶某曾多次催讨,余某都借故回避。2020年,余某甲生病,所需的医疗费用较高,叶某和余某协商后,决定双方各承担一部分,但之后余某反悔,不仅不支付医疗费,还责怪叶某没有照顾好余某甲。2022年1月强制执行过后,余某依旧未向叶某支付余某甲每月的抚养费,加之叶某考虑到当初判定的抚养费与现今物价水平的差距过大,以及余某甲后期的医疗费用,故叶某决定再次起诉,要求增加余某甲的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 余某则认为,2014年在人民法院变更余某甲抚养权归叶某时,双方确定的抚养费是每月600元,现在叶某提出要增加抚养费不合理。同时,余某认为,是叶某没有尽心照顾导致余某甲患病,他要求再次变更余某甲的抚养权。 综合当事人双方的诉求和了解到的情况,调解员认为,此次纠纷应从两点着手进行调解:一是抚养权是否变更的问题,二是抚养费数额是否调整的问题。 关于抚养权是否变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考虑到余某甲已满16岁,可以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调解员认为在有关抚养权的问题上需要了解余某甲的想法。余某甲表示,自己已跟随叶某生活多年,习惯了目前的生活学习环境,愿意继续和叶某在一起生活。 关于抚养费数额是否调整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调解员了解得知,余某现已重新组建了家庭,并且生育了一个孩子,家庭负担较重,叶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的行为导致了余某家庭矛盾激化,这才使得余某情绪激动,而且余某坚持认为当初人民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标准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变更。 考虑到余某情绪激动,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关于余某想再次变更余甲抚养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调解员指出,余某甲已经跟随叶某在北京生活多年,若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余某甲健康成长;且余某甲今年已满16岁,其明确表示要继续跟随叶某生活;此外,余某已再婚并已经有了其他子女,而叶某无其他子女,如果变更余某甲抚养权归余某,双方是否能够和谐共处、再婚的妻子和孩子是否能够支持,都是需要面临的问题。 同时,调解员告知余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余某拖欠抚养费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而关于抚养费数额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调解员请余某设身处地为叶某考虑,这些年余某甲在北京上学、生活,且有医疗开支的需要,按照北京的生活和消费水平,每月600元的抚养费是否合理。经过调解员的多次劝导,余某的思想也有了一定的变化,表示会尊重余某甲继续跟随叶某生活的意愿,不再要求变更抚养权,但是考虑到自己目前的经济能力,其表示只能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200元。 余某的态度明确以后,调解员立刻和叶某进行沟通。在沟通中,调解员对叶某多年照顾余某甲的辛苦付出给予肯定。同时,也将余某的现状和现实的家庭困难如实相告,希望双方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能互相体谅。在调解员耐心地沟通和劝说下,叶某表示愿意和余某协商解决问题,并同意将每月要求的抚养费降至1200元。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余某从2022年1月起每月28日前向余某甲支付抚养费12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叶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叶某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如余某未按上述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义务,叶某可就所有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个月后,调解员进行回访,双方都按照约定履行了协议,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为较为常见的抚养费纠纷。抚养费包括未成年子女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由父母或其他抚养人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通过协议或者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后,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抚养费的合理要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判决或者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基础已不存在或者发生很大改变的,子女可以根据新的标准要求增加抚养费。子女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的,调解员应了解以下事实: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实际需求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父或母有负担能力。 作为调解员,既要维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还要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本案中,余某自2014年至起诉时每月仅支付600元的抚养费,显然不能满足余某甲的实际生活所需,且低于余某甲居住地北京市当地最低生活水平,且余某甲患病需要治疗,叶某要求对抚养费数额进行调整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调解员考虑到余某已经重组家庭且生育小孩,家庭经济受限,负担能力有限等问题,通过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经过耐心地劝导和坦诚地交流,慢慢打开双方的心结,促成双方设身处地、互相理解、互相让步,最后达成协议,化解纠纷,维护了余某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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