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刘某、韩某与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余干县某镇某村村民刘某与丈夫韩某育有二子二女,分别是儿子韩某甲、韩某乙,女儿韩某丙、韩某丁,均已成家立业,家庭条件良好。前些年,刘某夫妇身体尚可,能相互照顾起居和饮食,但随着年龄增长,夫妇二人身体状态每况愈下,不能独自生活,因此要求二子二女履行赡养义务,在生活上予以照顾,但韩某甲、韩某乙以长期在外工作,韩某丙、韩某丁以出嫁且不在本村生活为由互相推诿,以各种理由拒绝赡养父母。出于无奈,刘某二人于2021年8月某日向余干县某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希望调解员帮助解决家庭纠纷,让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调解过程】

调解员认真倾听了刘某二人的诉求,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由于四个子女均不在身边,调解员决定先与兄妹四人电话沟通,在征得四人同意后,进行第一轮远程调解。 韩某甲在电话中表示,自己在外省工作已成家立业,每年只有在国庆节和春节期间才有时间回家看望父母,且父母不愿意随同自己到外省生活,自己实在无法安排时间回家看护父母,同时还表示对父母的赡养确有亏欠,每年都会拿出2万元作为赡养费。韩某乙在电话中表示,自己在外省办厂,因工作繁忙,一年难得回家一趟,平时缺少对父母的赡养,仅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父母,但每次也都给予一定的赡养费。韩某乙还提出,前些年家中老宅拆迁时,父母对拆迁款分割不公平,没有在韩某甲和韩某乙之间平均分配,大部分拆迁款都给了韩某甲,且其在拆迁款分配时被父亲当众砸伤手臂,并赶出家门,因此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而韩某丙、韩某丁在电话里均表示,自己作为外嫁女,都有自己的家庭,虽然离家近但仍无法长期在家照看父母,希望韩某甲、韩某乙承担起自己的赡养义务。另外,父母长期以来重男轻女,作为女儿方在拆迁款分配时没有分到任何钱款,造成四兄妹之间产生积怨。 调解员与韩某甲等四人多次电话沟通后,基本理清案件的症结:韩某甲有赡养父母的意愿,但因工作原因不能长时间履行;韩某乙对父母有积怨,明确表示不同意赡养;韩某丙、韩某丁则认为自己作为女儿已出嫁,不能承担过多的赡养义务。调解员找准症结后,认为需要组织争议各方现场开展调解。10月某日,调解员组织刘某夫妇和子女四人进行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中,调解员对韩某甲等四人开展有关赡养义务的法律宣传,并从社会公德、伦理道德方面对他们进行教育劝说,使他们认识到赡养父母是不容推辞的义务,特别是对韩某乙重点进行了心理疏导教育。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调解员劝说兄妹四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同时对父母的尽心尽孝也是对自己子女的教育和引导。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调解员希望兄妹四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履行赡养父母义务方面不得推诿。 四人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意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均表示兄妹之间将和睦相处,共同赡养父母。特别是韩某乙表示,不再计较与父母、兄妹之间的嫌隙,一定履行赡养义务。根据四人的态度,并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情况,调解员初步拟定调解协议供四人讨论。调解员表示,要求韩某甲、韩某乙舍弃工作回家长时间陪护父母明显不切实际,考虑到韩某丙、韩某丁仍在老家,可以委托代为陪护,但遇节假日应回家探望,且代为陪护期间的费用须全额支付。韩某丙、韩某丁表示能够理解,认为韩某甲、韩某乙因工作原因不能长期陪护,但支付了相关费用即可视为履行了赡养义务。 经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兄妹四人不计前嫌讨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21年10月,刘某夫妇与四名子女达成如下协议: 1.刘某夫妇由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共同赡养; 2.韩某甲、韩某乙每年各负责陪护四个月,韩某丙、韩某丁每年各负责陪护两个月,按时间轮换。如韩某甲、韩某乙因工作原因不能长时间陪护,可以委托韩某丙、韩某丁在家陪护,但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相关费用由四人自行协商确定; 3.刘某夫妇的医疗费用,韩某甲、韩某乙承担三分之二,韩某丙、韩某丁承担三分之一。 经回访,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在农村地区,老人子女多,由于各种原因容易产生推诿推脱情况,加上农村空心化严重,子女在外务工多,因工作原因不能合理履行赡养义务的纠纷越来越多,特别是许多子女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观念缺失,漠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化解此类纠纷,必须坚持“法为上、理为先、和为贵”原则,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本案中,调解员法理情相结合,发挥法律与道德的双重作用,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成功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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