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男,49岁,离异,初中文化,无业。2020年11月开始至2021年1月期间,刘某某多次于苏州市高新区塔园路附近4S店偷取汽车钥匙并破坏现场车辆,经多次传唤仍屡教不改。因怀疑刘某某存在精神异常,故提请对其2020年11月底至2021年1月作案期间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1、被鉴定人讯问笔录 2021年1月5日讯问笔录:刘某某作答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对作案供认不讳,称“2021年1月5日0时许,我当时因为睡不着,骑着自己的电动自行车从自己住的通安出发,一路骑到苏州市高新区塔园路上,然后把车停在枫桥交警中队门口,然后徒步走到了这条路上的宝马4S店里面,当时我进门的时候没有看到保安,就直接从大门口进去了。到了展厅门口,我发现这个展厅的门是自动感应门,但是锁上了,然后我就用手扒开了那扇门进去了,进去之后,我就直接走到展厅里面的一辆宝马7系车旁边,我当时就想进到这个宝马车里面去看看里面的内饰,就在这辆宝马车附近看看有没有钥匙,我翻了半天都没有找到,但是我当时就想进去看看,就直接又走到了展厅外面,在路边找了一块拳头大小的石头,进到展厅里面,把这辆宝马7系的驾驶室车门车窗玻璃用石头砸碎了,我一开始砸的是车窗下部,但是砸了十几下都没有砸开,我就想到可以从车窗的中间部分砸,然后我就一下子砸开了,之后我就把碎玻璃清理到地面,然后手伸进去打开锁,人坐到驾驶室上,在里面感受宝马车的内饰,大概坐了十几分钟,保安就找到了我,过一会警察把我带回派出所了”,对身上的宝马车钥匙称“这把钥匙也是我在宝马4S店里面拿的,是在一个办公桌抽屉里面拿的,我原本以为那辆7系车的车钥匙,但是我试了一下没打开,就把钥匙放在自己身上,跑到外面拿砖头砸车窗了”,另交代(2020年11月12日)“我在苏州市高新区中唐路华山路路口驾驶着我自己的苏UXXXXX的面包车和电瓶车发生事故,后来就被通安交警中队扣了车,车扣在了新宇停车场。因为我当时驾照已经扣了12分,还需要后续处理,就一直没有把我的车还给我,我又急着想用那辆车,就在2020年12月10日18时许,趁着新宇停车场保安没注意的时候偷偷溜进了新宇停车场,进入停车场之后我就进到停车厂的一个办公桌里面找到了自己车的钥匙,这次被停车厂保安看到了,我就被赶了出去,钥匙也没拿到,过了一会我还想拿车,又偷偷跑了进去,这次我也拿到了钥匙,没有被保安抓到。我就去我的面包车停放的位置想要把我的面包车开走,但是当时车被两辆车挡住了,我就直接启动车把两辆车撞开了,然后我就开车离开了停车场,但是面包车开到一半的时候发生故障开不了了,我就把车停在了路边,自己走回去了”,另交代2020年12月25日、2020年12月28日及2021年1月1日在高新区塔园路附近多起与前类似手法进入宝马及奔驰4S店、试坐相关车辆的行为。对多次被抓仍私自闯入4S店的原因称“没有什么其他的原因,就是想看车”、“想看车的好奇心”、“宝马车的款式一直会变的”,能认识到“犯了很大错误”,表示“以后不会了”。 2、被鉴定人亲属询问笔录 儿子刘某某2021年1月30日反映,被鉴定人“生病之前是跟人家合作配送豆芽的,做了十几年”,“去年11月份邻居跟我说父亲看上去有点不太对劲,眼神呆滞行为异常,我和我母亲带他去了某某医院进行检查,检查出来结果是脑萎缩和神经性梅毒”,异常行为“经常一个人坐在门口发呆,眼神呆滞,讲话没有逻辑”,“有时候还会在家里面随地大小便”,“去年开始豆芽也没怎么送了”,头部外伤“没有”。 前妻2021年1月30日反映,“2020年12月5日的时候,我家住的隔壁的老阿姨就说刘某某比较反常,喜欢随地大小便,比较沉默寡言,别人叫他他也不回应,而且会经常缺失记忆,对自己做了什么事情都没有印象,行为动作没有拘束,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只知道刷信用卡进行消费,却不知道还钱”,所以我就带他去某某医院看过的”,“当时医生就说要让刘某某住院看病,但是刘某某不愿意,说就算死了也不想住院”,“他之前是做生意的,给配送中心送豆芽的,做了十几年生意了,一直到去年生病”,“以前性格和人都挺好的,从来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3、邻居、朋友询问笔录 朱某某2021年5月12日反映,“认识刘某某10年左右了”、“2020年冬天的时候,有一天晚上五六点钟的时候,我看见刘某某光着下体从马路上走进了他家里”,“借了我家电动车,把电动车还了停我家门口之后,钥匙都不拔,电动车也全被他撞坏,也不和我说一声”,“还来我们店里拿了拖车绳往外走,我和他说还没付钱,他就说借一下,明天还。到第二天的时候向他要绳,他说放在彩票店门口不见了”,“他的行为就像小孩子一样,对自己做的事情都没有印象了,他平时的眼神都有点木讷,不像以前那样精明了”。 郭某某2021年4月23日反映,“一开始我还没有怎么注意”,“后来我就发现刘某某越来越不正常了,经常会随地在街道上大小便了,还会半夜问别人借电瓶车和汽车出去,借了之后也不还,就随意扔在路边。到后来周围邻居都知道他这个样子不借他车,他就会在路边看到别人的车就开,再到后来,刘某某就变得像小孩子一样坐不住,到处乱窜,我记得印象最深刻的一点就是一天晚上,当时是大冬天,刘某某就下身一条裤子都不穿就在街上走,还从我店里走过,后来听邻居说他这样的情况已经发生三、四次”。 4、相关病史摘要 据某某专科医院门诊病历:刘某某因“记忆力减退半月余”于2020年12月5日就诊。现病史:近半年出门不关门,忘记心大,而且不讲卫生,随地吐痰,东西记不住二个多月。今年7月开车时撞人后不与人交流,不与家人打招呼,早上出门也不说,近三个月来个人卫生也不搞,近十几天来,不懂上卫生间大小便。精神检查:知道自己的姓名,称“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承认不上卫生间小便,我喜欢在外面”。脑CT:轻度萎缩;梅毒抗体阳性:157;诊断:有症状性神经梅毒。 精神检查: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进行 意识清晰,定向正确,接触被动,反应稍慢,检查尚合作。对答稍慢尚切题。作答姓名、年龄、出生日期、籍贯等情况,对工作称最早“修摩托车”,后来“开始从事农业方面的”,具体从事“日本引进的水培蔬菜技术”,培育“豆芽”,是否个体称“两个人合伙的”。对身体状况称“去年七院查出来(梅毒)”,经常“有冲动的感觉,像要爆炸了”,脾气“不好”,记性“不好”,表现“前说后忘记”。否认既往有随地大小便行为,“没有这回事”。称目前梅毒“治好了”,睡眠“很好”,今后打算“把自己的生意做成罐头,网上销售”。 承认屡次作案,称“当时就是想感受一下”、“7系的宝马很漂亮的”,对为何不白天去称“晚上睡不着,控制不住想去”、“白天不让坐驾驶室,也不让操作”。对何时开始感到控制不住自己称“去年,以前不这样”。承认2020年11月12日车辆被扣后强行拿车行为,称“去了好多次”、“我没有车,每天要用车”,对强行撞开他人车辆行为称“当时没想,觉得保险公司也赔的”。称2020年11月份左右仍在送货,“但经常超速,被罚了一万多”,“冲动,控制不住”。对一系列冲动行为的看法是“当时没想那么多”、“梅毒人家说血液里面什么引起冲动”,“不应该”整个检查过程中未查及感知觉、思维联想及思维内容障碍。常识、计算、理解、判断能力尚可。近事记忆稍差。自知力可。情绪尚平稳,情感反应基本协调。行为无异常。 2、辅助检查 智力测验(IQ):88分,正常智力水平。 记忆测验(WMS):记忆商数为53分,低于正常记忆水平范围。 简明精神病量表示:总分30分,受试者无明显精神病性症状。 颅脑CT平扫示(影像号:XXXXX):额叶皮层轻度萎缩。
【分析说明】
(一)综合送检材料及检查所见,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刘某某,男,49岁,离异,初中文化。患病前性格、人际交往较好,无违法乱纪行为,2020年11月份左右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眼神呆滞、讲话缺乏逻辑、行为随意、大冬天多次不穿裤子在外行走、半夜借他人电瓶车和汽车事后不归还乱丢乱扔、借不到车就在路边随便开动他人车子、不讲卫生随地大小便、近事记忆差、不能继续之前工作,无颅脑外伤史,未反映存在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史。 2、据病历资料,被鉴定人2020年12月5日因“记忆力减退半月余”在某某医院就诊,脑CT:轻度萎缩;梅毒抗体阳性:157;诊断:有症状性神经梅毒。 3、据到案后笔录,被鉴定人在笔录中对作案供认不讳,交代2020年11月底以来在高新区塔园路附近多次强行进入宝马及奔驰4S店并试坐相关车辆的行为,称多次被抓仍私自闯入4S店的原因“想看车的好奇心”。 4、结合本所精神检查:意识清晰,定向正确,接触被动,反应稍慢,检查尚合作。对答稍慢尚切题。作答个人基本情况,称去年患梅毒后“有冲动的感觉”,“像要爆炸了”,“控制不住”,否认既往有随地大小便行为,称“没有这回事”。整个检查过程中未查及感知觉、思维联想及思维内容障碍。常识、计算、理解、判断能力尚可。近事记忆稍差。自知力可。情绪尚平稳,情感反应基本协调。行为无异常。 5、结合本所辅助检查:记忆测验(WMS):低于正常记忆水平范围;颅脑CT平扫示:额叶皮层轻度萎缩。 6、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具有以下诊断要点:(1)症状: = 1 X GB3 X MERGEFORMAT ①梅毒感染史(抗体检测阳性),具体时间不详,脑CT存在额叶皮层轻度萎缩; = 2 X GB3 X MERGEFORMAT ②持续且明显的个性改变,近事记忆差,智能减退尚不明显:表现为眼神呆滞、情感平淡、行为冲动随意、个人卫生差、经常随地大小便、光着下身在外行走、借他人东西不还、随意乱丢、前说后忘等;(2)病程:已持续数月,案发期间症状持续存在,对行为的影响较为显著;(3)严重程度:需到医院就诊(本人不愿意,表示就算死了也不想住院),社会功能受到严重影响,盲目刷信用卡消费,借他人车辆不归还、乱丢乱放,不能继续工作;(4)鉴别:被鉴定人既往人格正常、遵纪守法,无颅脑外伤史,亦未反映存在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史,结合其精神异常症状特点及发生发展规律,排除“人格障碍”、“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及“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综上所述,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被鉴定人刘某某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作案期间符合“未分类的其他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梅毒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刘某某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作案期间符合“未分类的其他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梅毒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表现记忆力差,行为轻率、冲动,经常随意借取他人东西并乱丢乱放,多次超速被罚,并在送货车辆发生事故被扣后私自强行拿车、乱撞停车场车辆、发现面包车出现故障后半路随意丢弃,多次被抓仍私自闯入4S店强行试坐相关车辆满足其“想看车的好奇心”,作案方式符合其轻率冲动人格特点;到案后对作案供认不讳,知道“犯了很大错误”,表示“以后不会了”。 被鉴定人刘某某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对自身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基本存在,但受轻率、冲动行为的影响,其控制能力有所削弱。故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某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作案期间患有未分类的其他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梅毒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