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送检的鉴定资料记载:被鉴定人张某某于2018年8月19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经宿迁市人民医院手术治疗。现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张某某进行法医学检验。 2.体格检查(时间:2019年3月6日) 被鉴定人神志清楚,步行进入检查室,言语清晰,应答切题,查体合作。左上臂外侧见一长22cm手术切口瘢痕,愈合良好,左上肢各关节活动好。左侧足底略扁平,余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3.阅片所见 根据《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进行阅片。 X片11588号(2018-08-19,宿迁市第三医院)2张示:左侧肱骨干骨折,左足第2-5跖骨骨折,断端错位。 X片2018161038号(2018-12-01,宿迁市人民医院)示:左侧肱骨干骨折内固定术后。 X片1900017365号(2019-03-05,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双侧足弓片示:双侧足弓测量:右足内侧纵弓角116°,外侧纵弓角137°;左足内侧纵弓角119°,外侧纵弓角151°;正常值内侧纵弓113°-130°,外侧纵弓130°-150°,左足外侧纵弓结构破坏。
【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的鉴定资料记载,被鉴定人张某某于2018年8月19日因交通事故致左侧肱骨干骨折、左足第2-5跖骨骨折,伤后经宿迁市人民医院手术治疗,现伤后六个月余,临床体征稳定。 根据体格检查及阅片所见,被鉴定人张某某左足第2-5跖骨骨折经治疗后,现遗留左足外侧纵弓结构破坏;左侧肱骨干骨折等经手术治疗后,目前内固定在位,左上肢各关节活动好。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18条之规定,被鉴定人张某某左足第2-5跖骨骨折致左足外侧纵弓结构破坏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被鉴定人张某某损伤后,因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无法工作,需要休息,存在误工;生活自理能力下降,需要他人帮助;并且需加强营养作为辅助治疗措施,以利于损伤恢复和身体康复。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标准第10.2.3b条及第10.2.18a条之规定,结合治疗与恢复情况,被鉴定人张某某的误工期限以27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张某某左足外侧纵弓结构破坏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2.被鉴定人张某某的误工期限以27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