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夏某某,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无为县人,户籍地为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原住安徽省无为县牛埠镇。该犯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起止为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2017年5月5日,被送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于2017年6月20日晚因脑出血被送往安徽省庐江县医院城东医院治疗,2017年6月21日脑部CT检查该犯为脑右侧基底节区出血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叶软化灶,双侧侧脑室旁腔隙性梗塞,脑干梗塞。 鉴于夏犯病情情况,2017年6月22日,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第一分监区研究决定提请该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2017年6月27日,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建议提请该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并将提请鉴定委托书等材料提交分局刑罚执行科。2017年6月27日,分局刑罚执行科审查并报经分局领导同意后,将该犯保外就医鉴定提请至安徽省监狱总医院。 2017年7月7日,该犯从庐江县医院城东医院出院,生命体征平稳,一般情况欠佳,精神一般,左侧肢体偏瘫,失语,无恶心及呕吐,胃纳一般,睡眠尚可,比入院前症状有所减轻。出院后该犯被转入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医院继续治疗。 2017年9月12日,该犯又出现呼吸急促发热烦躁不安等症状,为进一步诊治,监区将该犯转入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2017年9月13日,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对罪犯夏某某鉴定为:肺部感染伴呼吸功能衰竭、多发性脑梗塞,并于同日对该犯下达病危通知书。办理该犯保外就医的具保人系其儿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2017年9月14日,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第一分监区研究同意呈报该犯保外就医。9月15日,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研究同意呈报该犯保外就医。 9月15日,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刑罚执行科经研究,认为该犯疾病鉴定结论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程序合法,材料齐全,提请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研究。 9月15日,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同意提请罪犯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15日出具的审查意见为:“经审查,罪犯夏某某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条款之规定,提请程序合法,我院认为可以对罪犯夏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提请罪犯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决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15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决定,认为罪犯夏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9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鉴于该犯一直处于重病治疗之中,卧床在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症监护室,病情不适合立即前往地方司法局办理社区矫正交接手续,经请示省监狱管理局并联系地方司法局(安徽省无为县司法局)同意,由罪犯夏某某保外就医具保人向安徽省无为县司法局书面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罪犯夏某某病情好转适宜前往司法局报到时,立即前往办理接受社区矫正相关手续。2017年9月16日,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派员于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症监护室,同罪犯夏某某亲属办理了现场交接手续,并于9月18日,派员前往安徽省无为县司法局完成了相关法律文书的交接手续。9月20日,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派员前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完成了相关法律文书的交接手续。 根据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2017年9月18日,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将罪犯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有关情况,在狱内及时予以公告。 近年来,狱内服刑罪犯中病残罪犯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依法及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有利于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稳定改造秩序,同时一定意义上也能提升监狱的执法形象和社会形象。该案中,罪犯夏某某病情属于危急状态,监狱机关综合考虑该犯病情等各方面因素,与社区矫正机构配合,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同意其在社会医院就地治疗,待病情好转后再前往司法局报到,顺利办理了这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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