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XX,男,1953年5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因运输毒品罪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以(2007)渝五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7年9月12日起,于2007年10月29日送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4月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2012年8月8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12月15日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3月30日止。该犯患肺癌并伴全身多处转移,病情危重,故对其提请办理立即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9月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罪犯监区提请的“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申请表”后,渝州监狱立即委托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对该犯做病情诊断,2016年9月17日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以[2016]司鉴字第191号意见书临床诊断为:左下肺癌伴第7、8、9肋骨骨质破坏,被鉴定人刘XX病情符合符合保外就医范围。 2016年9月19日,渝州监狱委托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对罪犯刘XX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后,对当地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委托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派出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担保人进行资格审查。2016年9月21日,巴南区司法局经调查评估后,作出了“同意将罪犯刘XX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巴南区公安局李家沱派出所证明,“保证人刘昌银未发现有限制人身自由和未剥夺政治权利记录”。巴南区李家沱街道渝纱社区居委会证实,保证人刘昌银有固定的收入和住所。综合上述情况,经监狱审查保证人刘昌银符合担保人资格。 2016年9月21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及假释罪犯社会危害性评估领导小组评估:罪犯刘XX社会危害性较低。2016年9月23日罪犯所在监区召开了全体民警会议,会议一致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刑罚执行科及时对监区拟报的罪犯刘XX暂予监外执行了进行审查,认为:该犯病情经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鉴定为“左下肺癌伴第7、8、9肋骨骨质破坏”,病情危重,并结合该犯的社会危害性评估、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以及保证人审查情况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9月27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驻监检察室作出了“同意对罪犯刘XX依法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6年9月27日,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了驻狱检察室列席会议。与会人员认为该犯病情危急,一致建议:对罪犯刘XX办理立即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9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按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意见报请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9月28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刘XX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9月29日,监狱按规定将罪犯刘XX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在监狱内进行了公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