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陶某(化名),男,1972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2013年7月,因犯强奸罪被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矫正期限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2013年7月15日,陶某到武进区司法局报到,由遥观镇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陶某从小生活在农村,婚后与父母共同居住。父母均是农民,年纪较大,身体状况较差,需要人长期照顾。陶某育有一子,离异,但由于经济条件限制仍与前妻住同一栋房屋。陶某脾气暴躁,法律意识淡薄。其家中经济条件较差,生活负担较重。陶某入矫后,虽然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和纪律,但仍认为自己是冤枉的,矫正开始一段时期对社区矫正存在抵触情绪。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陶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逐步强化其服刑意识,消除陶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针对陶某拒不认罪的情况,司法所邀请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以及区法院、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联合教育特别是法治教育,向其反复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告知其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给前妻造成了身体和精神的痛苦,已经构成犯罪,应彻底反思忏悔,以实际行动赎罪。为强化教育效果,司法所还动员社区干部和网格管理员,开展经常性走访谈心,教育引导陶某体贴、关心家人,尊重、理解前妻,同时劝导其父母和前妻宽容、关怀、鼓励陶某,推动建立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力量消除心理障碍。 接收陶某后,司法所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对其开展针对性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司法所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陶某办理失地农保,还帮助陶某在当地开了一家维修店,解决其生活困难。引导陶某通过工作走出过去,脱离原先的朋友圈,面对新生活。 (三)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陶某因强奸被判刑,过去的同事、朋友,街坊邻居纷纷对他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陶某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意面对。为此,司法所组织陶某参加社区服务,以志愿者身份参加道德讲堂、法治宣传等各种公益活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努力争取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陶某文化程度不高,认知水平较低,一直认为自己虽然与前妻离婚了,但双方都还互有好感,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自己是冤枉的,现在被判了刑,脸都丢光了,都是被前妻害的。司法所对陶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陶某多次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邀请心理咨询师对陶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同时,正确认识与前妻的关系,判刑的结果造成了对前妻的伤害,是自己造成的,应该尽力去弥补修复关系。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专职社工、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6+1”矫正小组,对陶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陶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及时通过评语、表扬等肯定陶某的表现,消除其无用感及挫败感,促进其转变思想和行为。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四年的教育矫正,工作人员帮助陶某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常识,使他对自己的罪行有了正确的认识,意识到正是因为赌博等恶习导致了前妻与其离婚,决心改掉自身恶习,重新开始生活。陶某目前生活稳定,明显改善了与包括前妻在内的周围人群的关系。
【小结(或反思)】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文化程度不高、认知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且自身恶习较多等诸多因素引起的侵害人身案件,教育矫正难度较大,这在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于这部分人员的教育矫正如果仅仅灌输法律法规,效果未必理想。本案中,工作人员先是帮助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拉近彼此距离,逐步消除管理对象的抵触情绪,形成良好的矫正氛围。然后通过多次走访,化解矛盾,修复与被害人的关系,耐心开展教育,强化其法律意识,最终使陶某有了较大转变,取得了明显的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