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女,1986年11月出生,大专学历,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2014年9月,李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2014年9月10日,李某到玄武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日常教育管理。 李某获刑后,病重的母亲过于失望伤悲,不久去世。其目前和父亲一起居住。李某父亲喜欢酗酒,曾经醉酒后殴打过李某。李某入矫不久,曾一度思维混乱,经诊断为心理应激障碍,并辅以药物治疗。李某对自己犯罪获刑归因,认为自己比较倒霉被抓,对社会存在不满情绪,认罪服法意识差。司法所经综合评估,将其确定为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管控。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李某入矫后,司法所认真分析了其成长经历、童年期创伤、受教育史、犯罪史、社会交往等情况,成立了专门的矫正小组,制定开展针对性的规范管理教育、思想教育、劳动教育、心理疏导干预、个别教育、社会帮教等系列工作,确保其能够被管控教育,安全度过社区矫正期,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的矫正方案。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1.开展接收社区矫正规范管理等教育,强化李某的规范规矩意识和踏实改造意识。在李某入矫报到后,针对其犯罪判刑、个人及家庭等实际情况,成立了由司法所所长、矫正干事、专职工作者、社区主任、社区民警和监督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对李某实施全方位的规范管理、全天候的定位监控和多层面的教育矫正。组织李某参加司法局统一开展的入矫宣告,李某认真做出接受社区矫正的宣誓保证。司法所要求李某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规定时间报告自己日常改造情况,外出请假履行手续。司法所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李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李某的规范意识、服管意识以及踏实改造等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2.开展集中性的法制教育、认罪悔罪、道德等教育,强化李某的法律意识、认罪悔罪意识和道德意识。一是开展法制教育。李某虽然是大专学历,但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为什么会违法犯罪一问三不知。司法所对其开展集中性的法制教育,让其了解违法犯罪等基本法律常识,增强其法制意识。让李某了解《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内容,特别是信用卡诈骗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等经济犯罪条款,认清自己为什么犯罪。二是开展认罪悔罪教育。司法所通过开展认罪悔罪集中教育让李某了解认罪悔罪的含义,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认罪悔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特别是认清自己犯罪的危害性,同时,让其知晓认罪悔罪的要求,深挖犯罪根源,联系实际,进行自我解剖,以便在今后改造中端正态度,进一步增强罪责感,赎罪感,重新做人。三是开展道德教育。李某犯罪的原因之一就是其道德水平相对较低。司法所集中对李某进行了社会主义道德、中华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教育,让李某对照道德规范要求,改正其不良道德行为与习惯,逐渐养成好的习惯与行为,进一步纠正其不良的道德认知,重塑其健康的道德人格。 3.开展针对性的劳动教育,培养其劳动观念、强化其劳动意识。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仅是法律意识缺乏,且与其心存贪念和侥幸心理、劳动观念、劳动意识淡漠分不开,因此司法所多次集中开展对其劳动教育,明确劳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李某树立正确的劳动意识,强化其积极的劳动观念,矫正其投机取巧不良的心理和行为习惯,让其逐渐养成健康、良好和正确的劳动习惯。 4.开展针对性个别谈话教育,着力提升对李某的教育矫正质量。矫正小组成员定期对李某开展走访,重大节假日特别是清明、冬至等祭祀时节,都提前到其家中走访,与李某交心谈心,疏导其对母亲的思念,教育引导其对其父亲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父亲,在日常生活中对李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帮助李某家庭逐步恢复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关怀、关心等力量消除李某的心理适应障碍,进一步强化矫正效果。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司法所定期组织李某参加社区劳动,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都在8小时以上。李某每次参加司法所和司法局社区矫正局组织的社区劳动都能够积极参加。工作人员在得知李某有养乌龟小动物的情况后,在表扬其爱心的同时,教育引导李某在家要把对动物的爱心转化为对家人的孝心,多做一些家务事,帮父亲洗衣服、做饭等日常家务。李某后来也学会了炒菜、做饭。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司法所特邀心理咨询师针对李某的不良心理问题,开展了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化解李某的悲伤、恐惧、抑郁等不良心理问题。一是利用“空椅子技术”化解李某深度悔恨、悲伤郁积。李某自幼深受母亲疼爱,李某犯罪判刑后,其本身就生病的母亲怒其不争,不久就因过于伤心痛苦而病重去世。李某也非常悔恨,时常自责;而李某性格较为内向,不善于表达。司法所特邀心理咨询师针对李某的悔恨、悲伤内心郁积的不良心理,采用完形心理治疗中“空椅子技术”进行干预。咨询师在一张红色A4纸上打印“妈妈”字样,用夹子夹在一张空椅子上;李某当时就有触动,并要求把母亲的名字写在下面。咨询师让李某想象假定其母亲就坐在这张椅子上,然后让李某把自己想对母亲要说的“内疚”“道歉”及保证“今后做守法公民”等没来得及说的话,全部宣泄表达出来,李某的悲伤、痛苦等不良心理逐渐趋于平和。二是通过家庭心理治疗等干预消解李某潜意识中的恐惧心理。李某父亲年轻时就喜欢酗酒,酒醉后还殴打李某,把生活中不如意的都撒在李某身上。后因妻子去世而更加酗酒,时常责怪李某,李某在潜意识中对其父亲心存害怕心理。同时,李某被不良人员敲诈威胁并多次电话骚扰,李某因惧怕还一度患心理应激障碍,内心恐惧心理严重。司法所特邀心理咨询师针对李某家庭情况,在专职社工的协助下,一方面对李某父亲和李某进行数次家庭心理治疗干预,引导李某了解自己内心的恐惧心理来源于童年期的创伤,并提示其可以采取的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加强对李某父亲的心理疏导,告诉其遇到烦心事时可以采取的一些应对方法、身体的重要性及平时不要酗酒;指出其酗酒打孩子的危害性,特别是不能把对已故妻子的思念迁怒于孩子等。另一方面司联合社区民警,上门对李某进行情况调查,对李某波动的情绪进行安抚,教育其交友慎重,杜绝与不良人员来往。三是通过针对性心理健康教育和行为训练化解李某的抑郁不良心理。李某父亲为了防止李某再被社会不良人员骚扰等,就让李某除了参加社区服务、集中教育等,基本待在家里不出门,在家只是看电视、看书、养乌龟等宠物,李某因三年多缺少与外面社会接触交流而反应较慢,同时缺少锻炼明显脸色苍白。司法所特邀心理咨询师对李某的情况进行认真甄别评估,判断李某是缺少去甲肾上腺素(NE)、5-羟色胺(5-HT)等神经递质而导致反应较慢,必须通过运动促进大脑释放更多的血清素和肾上腺素,达到身体神经递质平衡。于是建议李某多晒太阳、跑步运动,从而加强李某自身的神经递质分泌调节,并建议其多吃鱼、牛奶等高蛋白食物,提供自身多巴胺神经递质的释放,同时建议李某加强与自己学生时代或家附近好朋友交流联系,进一步消解抑郁等不良情绪。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李某的矫正小组成员,经常通过聊天谈话拉家常等方式对李某进行常态化个别谈话教育,拉近了和李某距离,也让李某与矫正小组成员有了进一步的接触和了解,逐步消除了李某觉得自己是罪犯,对矫正小组的抵触心理,消除了李某原先认为矫正小组成员和自己交谈就是受批评、被训斥的顾虑,其不断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柔性化、人性化管理的模式,主动自觉、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为帮助李某尽快融入社会,司法所积极引入社区附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所学校的志愿者老师等社会力量加强对李某教育引导。通过依托居委会其他干部、律师志愿者和志愿者老师及李某的亲戚、朋友等,采取聊天谈心和法律援助、心理援助及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助推李某对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策、以案释法等帮教与学习,在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社会交往等方面提供援助与关怀;进一步帮助李某增强法制观念,提升个人道德修养及抵御贪婪、抑制不良欲望的自控能力;逐步让李某放下包袱、踏实改造,不断调整心理状态,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义利观,积极参加司法局和司法所组织社会服务活动,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并为回归社会做准备。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李某不断受到教育和触动,认识到合法劳动经营的重要性,逐步消解了以前悲伤、自卑、恐惧、抑郁等心理,法律、道德等意识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增强;进一步重新树立对工作和生活信心,性格也逐渐变得开朗,接受改造的表现更为自觉和平稳。李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能够接受教育和参加社会服务活动,主动及时汇报和递交思想汇报,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自控能力和改造表现得到矫正小组的认可;同时其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社会交往能力也得到了提升,结交了几个好姐妹,得到了家人、邻居以及社区工作人员的认可。李某个人也多次表示解矫后要重开网店,正当经营,为家庭减少经济负担,并作保证等将来生意好了,要尽自己的能力去帮助周围需要帮助的人。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大多心理较为敏感,存在自卑、焦虑、抑郁等不良心理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尊重其人格,正确理解其遭遇,积极与其共情并进行同频理解,通过言语和非语言等表达方式平等与其交心谈话,使其逐步消解自卑、戒备、焦虑等心理,才能与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沟通交流。同时,要以人为本,立足柔性化、人文化教育理念,全面了解、掌握服刑人员的家庭、生活、工作等情况,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综合采用管理、教育、心理疏导等手段,不断调动其接受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帮助其学会自我定位,提高其适应社会、自谋生路的能力,重塑其健全的人格,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从而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