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胡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胡某(化名),1991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2017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2017年5月8日,胡某到阿拉善左旗司法局报到,按属地管理由阿拉善左旗司法局王府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在对胡某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发现其本人虽然表面上态度较好,每月也能到司法所履行月度报告,但由于其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对社区矫正的概念还是很模糊,总认为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凭什么管他,经常无故不接听电话。针对胡某这种认识不清、自由散漫的状况,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对他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可胡某仍然对司法所态度敷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7年6月12日,胡某向司法所提出请假20天,请假理由是其父亲在五原县老家出了交通事故,导致右腿骨折,行动不便需要人照顾,其家里农活比较忙,回家也可以帮家里干点农活。司法所通过电话和其家人取得联系,其家人称情况属实,所里便批准了胡某的请假要求,并上报了旗司法局审批,随后阿左旗司法局准予胡某请假,期限为2017年6月13日至7月2日。在胡某请假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隔两天给胡某打电话了解情况,刚开始胡某尚能接听电话,但到后来干脆不接电话,甚至直接关机无法联系。7月2日假期结束后,胡某也没有到司法所报告销假,司法所工作人员反复给胡某打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发信息也不见回复。随后工作人员和其父亲取得了联系,发现胡某并没有回老家,胡某的父亲的确出了交通事故,但不是今年的事而是去年,现在胡某的去向他父亲也不知道。 2.对胡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结合胡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7月3日,王府司法所向阿左旗司法局提议给予其警告处分,并提交了警告审批表和证据材料。阿左旗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多次打电话、发短信联系胡某,胡某不接电话也不回复短信。直到7月10日,胡某才到司法所报告,通过询问,胡某承认了他说谎的行为,真实原因是他原先在包头市租过一个房子,因房租到期,去包头市租住的房子收拾东西并和朋友见面。胡某违反外出规定的行为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给予警告的情形。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10日,阿左旗司法局王府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阿左旗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给予警告处分。2017年7月12日,阿左旗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旗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12日,阿左旗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会同王府司法所,将社区服刑人员胡某叫到司法所,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胡某在警告决定书上签字。之后工作人员对胡某进行训诫谈话,告知其如果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受到三次警告将会面临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后果。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通过对胡某的警告,胡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不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的后果,他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胡某的警告审批表和决定书已抄送阿拉善左旗检察院。2017年8月22日,盟、旗检察院会同盟、旗司法局工作人员到王府司法所了解有关情况,并和胡某见面进行了谈话教育,胡某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以后会遵纪守法。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司法所学习会上开展警示教育,宣读了胡某的警告书,并要求胡某当众表态发言,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教育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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