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男,1987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2017年6月,因犯非法狩猎罪被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2017年7月10日,王某到伊金霍洛旗司法局报到,由札萨克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思想上缺乏对自身所犯罪行的认识,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不强,对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态度消极,不能完全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对此,司法所根据实际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对王某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日必须电话汇报一次,并发送微信实时定位。但王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经常出现不接电话等情况。 2017年8月1日上午,王某未履行请假手续,跨区域私自外出,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联系王某,得知王某是带着母亲去市医院看病。王某称自己忘记请假了,情况特殊请求司法所谅解。当日下午王某到司法所报告,工作人员耐心地对王某进行了劝导教育。8月2日14时许,王某再次抱着侥幸心理私自外出,被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工作人员跟王某联系时他一直不接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到了王某的妻子,其妻表示“王某不在家,去修理厂了”,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去修理厂未能找到王某。直至当天17时才与王某取得联系,王某谎称在修理厂干活手机没带,后在司法所工作人员不断追问下,王某才道出实情:“在陕西省有个车坏了叫我去修,给的价钱也高,我就抱着侥幸心理出去,一会儿就回来了,又不在外面过夜,请假太麻烦,也不是出去干违法的事。” 2.对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司法所对王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结合王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为警示本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司法所依法提请伊金霍洛旗司法局给予王某警告处分一次。旗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实。8月12日,伊金霍洛旗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到王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8月1日至8月2日,两次未履行请假手续跨区域私自外出,其家人也并不知情。王某没有向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2日,札萨克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伊金霍洛旗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给予警告处分。经伊金霍洛旗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取证,集体评议,并报主管局长批准,决定对王某给予警告,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21日,旗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札萨克司法所会同王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王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旗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警告处分的法律后果,要求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对王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了解到王某常常出现不接电话私自外出的原因是有一些老客户经常请他出去修车,他总想着请假麻烦,修好车就回来了也不会有什么事。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王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王某对自己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了明确的认识,表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8月21日,旗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向旗检察院通报了情况,并在旗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向王某宣读并送达了书面警告决定。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王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通过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教育管理的意识明显增强,能够按要求履行报告等义务。

【小结】

此案例对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落实日常监管措施,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及时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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