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被撤销缓刑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94年7月出生,居住地为浙江省武义县。2016年5月,王某因犯盗窃罪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03月16日止。2016年5月31日,王某到武义县司法局报到,由大溪口乡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王某是家中独子,在山里农村长大,其家庭情况较为复杂,与父母关系比较恶劣。王某16岁参加工作时,被机床压坏手指,造成了手部残疾,因缺少与父母的沟通和心里疏导,造成了一定的心理扭曲,其与父母在一起时往往只有争吵,根本无法坐下来沟通,甚至还有殴打父母的行为。对于王某的盗窃行为,王某父母也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对王某的关心也只表现在对其的辱骂上,一直强调无能力管教,家人无法真正走进他的内心。已经成年的王某甚至依旧向在农村务农且身体不好的父母伸手要饭钱。 王某经济来源主要通过向家属和亲戚朋友找各种理由骗取所得,曾因盗窃于2014年8月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曾因无证驾驶于2014年12月1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此外,王某社会关系复杂,平日里经常和一些无业人员及有犯罪前科的人一起活动,再犯罪风险等级较高。 工作人员在为王某办理入矫手续过程中,其一直表现出对生活及接受社区矫正无所谓的态度,虽配合入矫但神情毫无认错接受社区矫正表现。入矫之初,王某完全以自我为中心,听不进任何人劝说,司法所无法有效开展思想引导工作。针对王某的复杂情况,司法所为其建立矫正小组,制定以转化、引导其思想为主的矫正方案,重点从两方面入手。一是通过经常性上门走访,做其父母思想工作,与司法所互相配合,希望能让其更好地融入家庭。二是加强对王某的心理辅导,引导其找份工作,自食其力,重拾信心,用自己的劳动创造未来,从而安心矫正,走好以后人生路。

【事实认定情况】

(一)接连两次警告仍不思悔改 首次报到时,王某就无视矫正规定,思想上不重视,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及时上门送达了《限期报到通知书》,并依法定程序于2016年6月17日以超出规定时间报到为由,给予其警告处分一次。 入矫后,县司法局将王某列入训诫教育名单开展专题教育,但是效果很不理想,王某依旧懒散傲慢。在司法所再三对其强调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后,王某仍漠视社区矫正规定,经常性出现定位手机关机或停机,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教育,王某每次都推说是手机不好。司法所通过向其父亲核实,发现却有其事,经与其父沟通,其父同意为王某重新购买手机,并把购买手机的钱款交给了王某,但王某拿到钱款后却直接将其挥霍一空。2016年7月25日,县司法局以王某一年内违反信息化核查三次为由对王某给予了第二次警告处分。当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将警告决定书送送王某,王某在决定书上签字确认后,随即当场将决定书撕掉,扔进垃圾桶。如此无所谓的态度,引起了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的高度重视,专门派人找其开展谈话教育,要求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教育其转变态度,安心矫正。 (二)漠视法律又违法 王某不听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反复教育劝导,在多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后,又多次漠视法律规定,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2016年8月14日下午,王某以朋友向其借钱因身上没钱为由,在代驾车上向不相识的代驾车司机刘某骗取350元现金,后王某乘坐刘某的代驾车到达武义县桐琴镇某宾馆,在未付刘某150元车费的情况下,以到宾馆房间拿钱为由侍机从宾馆后门逃离。2016年8月15日下午,王某以同样手段,在出租车上向不相识的出租车司机董某骗取300元现金,在未支付董某300元车费的情况下,以到宾馆房间拿钱为由从宾馆后门逃离。 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6年8月15日,武义县公安局经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建议情况】

(一)根据王某被公安局行政拘留的事实,同时结合之前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曾出现多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处以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武义县司法局启动对王某的收监程序。大溪口乡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武义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法制科科长、主管局长召开评议审核会议,并逐级审核同意。2016年8月18日,武义县司法局依法向王某盗窃案原判法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及《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建议法院裁定撤销王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二)2016年8月19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王某缓刑,执行原判决拘役五个月(刑期自罪犯王某被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 (三)武义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武义县人民检察院监督,事前对王某的有关违法违纪情况向县检察院监所部门沟通,并将《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及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同时抄送至武义县检察院。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大溪口乡司法所所长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武义县司法局收到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武义县公安局柳城派出所的协助下,会同大溪口乡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家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丽水市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武义县司法局及公安局工作人员将王某带至丽水市人民医院参加体检,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负责路途押送安全,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负责办理体检手续。武义县人民检察院随同武义县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家和武义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王某被依法收监执行后,武义县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犯罪恶性较大,不虚心接受思想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警示教育的开展在社区服刑人员中反响较大,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将自觉遵守各项矫正规定,端正矫正态度,更好地改造融入社会和家庭。

【小结】

本案例中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无视社区矫正规定和法律威严,屡屡以身试法,最终自食恶果,锒铛入狱,通过对其收监执行,收到了以下四方面的成效。 (一)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工作,因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而受处罚是维护刑罚执行严肃性的必然要求。王某在矫正期间,多次手机关停机,并通过诈骗手段谋取钱财,违反了社区矫正规定和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警告处分并撤销缓刑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刑罚执行的威慑力,确保了社区矫正的正常秩序。 (二)消除了影响安全的消极因素。王某在社区服刑期间,不服从司法所的教育管理,并无视法律威严,对社会安全造成了很大隐患。对其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对维护社区矫正安全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教育警示了其他服刑人员。王某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这一案例,通过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宣讲,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了其他在矫社区服刑人员端正态度、遵守规定、积极配合并接受教育改造。 (四)畅通了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沟通。通过这一案例,司法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等部门畅通了联动沟通渠道,为今后工作配合创造了良好条件,同时也为今后处理类似情况提供了经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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