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81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2017年1月5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2017年1月23日,张某到杭州市上城区司法局报到,由南星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张某与妻子、儿子、父母、外公及奶奶一同居住,家庭条件一般,儿子年纪小尚在读小学。他性格较内向,与家人沟通不多。由于文化程度不高,接触社会面比较狭窄,他平时朋友很少,生活简单,几乎没有什么业余爱好,从事快递工作,经济收入还算稳定。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3月17日,张某父亲赶到司法所报告说联系不到张某,只知道张某可能被小营派出所拘留,具体情况不清楚。南星司法所当即查看当日定位信息系统,确认其已关机,随后紧急联系了南星派出所协助调查。了解到3月15日21时30分许,张某在某商务酒店以“小九”的方式参与赌博,赌注100元起上不封顶,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司法所将初步了解的情况电话告知其父亲,劝说先别着急,待全面了解确认后再联系。 (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并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南星司法所收集了张某被行政拘留的相关证据,制作笔录,并针对是否符合提请撤销缓刑条件进行了司法所合议,随后向上城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司法所对张某制作了笔录。虽然司法所前期已向小营派出所调取了对于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出于审慎考虑,区司法局矫正科长和工作人员决定前往小营派出所查阅案卷,与办案民警沟通交流,进一步确认了张某的违法行为。在南星司法所提交《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区司法局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并由区司法局负责领导、社区矫正科、法制科、司法所所长等人员进行集体评议,最终决定对张某提请撤销缓刑。2017年4月19日,上城区司法局依法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2017年4月28日,下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张某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四)上城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主动接受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监督。上城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下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和上城区公安分局。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相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科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上城区司法局收到下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南星司法所在南星派出所的协助下,立即将张某送至上城区公安分局看守所关押。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上城区人民检察院随同上城区司法局到南星司法所和上城区公安分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要求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强化身份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能力,进一步绷紧心里的那根“弦”。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进行了沟通,要求监护人与司法所共同做好帮教工作,有情况及时向司法所反映。 (四)利用本案例对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者及社区矫正志愿者开展了沟通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作职责,同时对辖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作了进一步沟通、讨论、分析。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撤销缓刑的过程中,司法所、司法局在第一时间内依法做好了全面收集社区服刑人员违法行为的证据,确认事实,这是撤销缓刑的首要环节。并逐级审核、集体评议、递交撤销缓刑建议,及时完成了收监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性格内向、朋友较少,表面上服从管理,但内心想的事较多,自我管理能力较差,又不愿主动沟通,且沟通渠道较少,情绪得不到正确的疏导。对这类曾有多次违法记录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方面从个人入手。在日常管理中要多加强个人沟通,了解生活、工作、家庭等情况,抓住社区服刑人员的兴趣点,要将简短的“问答模式”转变为“主动沟通”。同时加强警示教育,多将其放入集中教育中,做到外松内紧,杜绝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从家庭入手。在平日走访时,可耐心地与其父母、长辈进行沟通,借助家庭这只“有力手臂”使其发现生活的美好。此外,可以发挥社区志愿者、楼道长、小组长这一有利资源,从邻里相互关爱中让其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