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严某某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严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9时许,骑二轮摩托车途经319国道523km+350m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现委托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严某某的赣州某某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XXX)记载:入院日期2017年10月9日,出院日期2017年12月27日。患者因“摔伤后全身多处疼痛、出血6小时余”入院。患者自诉今日入院前6小时骑车时不慎摔伤,致右膝关节、右踝关节、右手掌、头面部等多处疼痛、出血,曾急诊于赣州市于都县人民医院,给予简单包扎后建议上级医院诊治。经检查X片:“1)右踝关节骨折伴脱位;2)右手掌未见明显骨折征”。查体:右踝关节内侧可见一长约5cm伤口,大量流血,可见明显骨外露,骨折断端错位。右手掌大面积皮肤软组织挫伤,肌腱肌肉外露并软组织缺损,创面污染重。入院急诊行右踝清创+踝关节复位+内踝复位克氏针内固定+神经血管探查+右手清创+第4、5掌腕关节复位克氏针内固定VSD引流术。于2017年10月10日于急诊下行右足背动脉及内踝动脉探查+桥接修复术。于2017年10月23日于全麻下行右手中指残端修整清创VSD引流+右足清创VSD引流术。于2017年11月13日全麻下行右手+右足清创植皮+VSD引流术。入出院诊断:1)右手毁损伤并钩状骨、第4、5掌骨脱位;2)右三踝开放性骨折并脱位;3)头面部血肿;4)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5)右前臂盖氏骨折;6)右足背动脉、内踝动脉损伤。 2.严某某的赣州某某医院2017年10月9日(检查号:XXX)X光报告:1)右桡骨远段粉碎性骨折;2)右腕钩状骨与第4、5掌骨脱位。2017年10月9日(检查号:XXXX)X光报告:1)右内踝骨折伴周围软组织损伤;2)右踝关节半脱位。2018年4月24日(检查号:XXX)X光报告:1)右桡骨、右内踝骨折术后;2)右手掌点状高密度影:考虑异物残留;3)右手4、5掌骨陈旧性骨折;4)右手中指缺如;5)右手、右踝骨质疏松。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1)被鉴定人严某某神志清楚,拄拐跛行入室,检查合作。 (2)右前臂下段桡侧有6cm长纵行手术切口瘢痕,右前臂中下段尺侧有11cm长纵行手术切口瘢痕,右腕部及右手掌心侧有12cmx7cm范围松树皮样瘢痕,右手掌背有10cmx3xm范围松树皮样瘢痕,右中指完全缺失,其余四指肌肉萎缩。右食指、右环指近节掌心侧有条片状瘢痕。 右手手指功能障碍,活动度测量如下: 掌指关节 近端指间关节 近端指间关节 屈 伸 屈 伸 屈 伸 右拇指 300 100 850 00 左拇指 800 150 850 00 右食指 400 00 950 处于屈曲480,不能伸直。 350 00 左食指 900 00 950 00 750 00 右环指 200 00 因瘢痕挛缩处于屈曲1100位不能主动活动,被动活动为屈曲700-1100位。 300 过伸300 左环指 800 00 950 00 750 00 右小指 由于腹侧瘢痕挛缩,处于卷曲状态,不能活动。 查阅《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C.8.1手、足缺失评分图C-1得出严某某的右中指完全缺失相当于手功能丧失的分值为15分。 查阅《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C.8.2表C-10手指关节功能障碍相当于手功能丧失分值的评定表得出:严某某的右拇指掌指关节活动度小于1/2参考值,相当于手功能丧失的分值为15分;右食指掌指关节及指间关节活动度小于1/2参考值,相当于手功能丧失的分值为15分;右环指完全丧失功能,相当于手功能丧失的分值为10分;右小指完全丧失功能,相当于手功能丧失的分值为5分。严某某的右手五指功能障碍和缺失相当于手功能丧失的分值合计为60分。 (3)右踝关节及右足高度肿胀,右足皮肤充血,温度高。右踝关节内外后侧及右足背有不规则的25cm长瘢痕,其周围有多处片状瘢痕,右踝关节活动度为跖屈27°至40°,左踝关节背屈30°,跖屈50°,右踝关节功能丧失89.17%。 (4)阅严某某的赣州某某医院2017年10月9日(检查号:XXX)X光片见:1)右桡骨远段粉碎性骨折;2)右腕钩状骨与第4、5掌骨脱位。阅2017年10月9日(检查号:XXX)X光片见:1)右内踝骨折伴周围软组织损伤;2)右踝关节半脱位。阅2018年4月24日(检查号:XXX)X光片见:1)右桡骨、右内踝骨折克氏针内固定术后;2)右手掌点状高密度影:考虑异物残留;3)右手4、5掌骨陈旧性骨折;4)右手中指缺如;5)右手、右踝骨质疏松。
【分析说明】
1.根据严某某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影像报告和法医检查与阅片所见证实严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了1)右手毁损伤并钩状骨、第4、5掌骨脱位;2)右三踝开放性骨折并脱位;3)右桡骨粉碎性骨折;4)右足背动脉、内踝动脉损伤。伤后急诊行右踝清创+踝关节复位+内踝复位克氏针内固定+神经血管探查+右手清创+第4、5掌腕关节复位克氏针内固定VSD引流术。于2017年10月10日于急诊下行右足背动脉及内踝动脉探查+桥接修复术。于2017年10月23日于全麻下行右手中指残端修整清创VSD引流+右足清创VSD引流术。于2017年11月13日全麻下行右手+右足清创植皮+VSD引流术。受伤至今已满7个月,骨折已愈合,符合评残时机。 2.严某某的右手毁损伤致使右手手指缺失及功能障碍相当于手功能丧失分值为60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7.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之规定,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七级伤残。严某某的右三踝骨折并脱位、右足背动脉、内踝动脉损伤后,右踝关节功能丧失89.17%,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9.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0)“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之规定,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九级伤残。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严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右手毁损伤后右手手指缺失及功能障碍相当于手功能丧失分值为60分,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七级伤残。 2.严某某交通事故所致的右三踝骨折并脱位、右足背动脉、内踝动脉损伤后,右踝关节功能丧失89.17%,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九级伤残。 右手掌背的瘢痕,右中指完全缺失。 右手掌心侧瘢痕,右环指、右小指卷曲。 右踝关节及右足高度肿胀,有大量瘢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