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家属与井冈山市某医院医疗纠纷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张某,男,62岁,张某生前系井冈山市人,2017年5月20日凌晨2时许,因胸痛、呼吸急促至井冈山市某镇卫生院求诊,接诊医生怀疑心肺急症可能,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进行心电图检查。当时上午8时许,在家属陪同下,张某至井冈山市某医院就诊,急查心电图提示:ST-T段抬高,予益心舒颗粒及灯盏华素滴丸等药物后回家。10时许死者口服1次药物(益心舒颗粒1包及灯盏华素滴丸8粒)后卧床休息,于11时40分进食午餐后突发呕吐,继而昏迷倒地,面色青紫,10余分钟后,经急救人员检查已无生命特征,宣布死亡。

【调解过程】

2017年7月4日,医患双方申请井冈山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调解纠纷,市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于7月11日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首次调解分为三个程序:首先,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并写出书面陈述意见和要求。其次,建议双方先冷静下来,情绪不要过激;最后,为了明确责任、公平起见,建议双方在市医疗纠纷调委会进行调解。 患方意见:患者因呼吸急促到井冈山市某医院就诊,在就诊之后口服了医院所开的药物之后,病情加剧发作,导致死亡,医院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主张要求院方赔偿丧葬费4.6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左右,并要求主治医生赔礼道歉。 医方意见:院方对死者家属的叙述的经过基本无异议,但认为诊断无问题,病人病情发展比较快,心脏破裂是心梗最危险的并发症,很难救治。再加上医院是两套班子,死者当时找的是某卫生院的医生而不是井冈山市医院,乡镇卫生院水平有限。同时院方表示金额可以协商,医生负个人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还是应由组织解决。 调解员告知双方,划清责任是调解的基础和依据,若达不成统一意见,还可以有另外三种划分方式: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医学专家分析研判。经协商。医患双方同意进行医学专家技术分析研判。7月11日,医院专家组成员认真听取医患双方意见陈述,查阅相关病例资料,分别询问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有关疑点,并认真分析讨论研判,做出技术分析意见如下: 专家意见:尸检结论已经明确了死者死因,死者自身身体素质较差,病情发展迅速是主要原因。 双方当事人对专家意见无异议。调解员组织双方就责任比例及赔偿金额进行了协商和测算,经反复沟通,最终双方双方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院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5万元,作为丧葬费、精神丧失费等一切费用; 2.死者家属同意放弃追究医院责任,双方握手言和; 3.双方共同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医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患者利益、维护医院尊严”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双方争议点的地方及时主动对接医院专家做出技术分析研判,为划分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奠定基础。同时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让双方那个当事人明白争执结果如何,双方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承担的后果,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在本案中,医调委及时引导和协助医患双方申请司法确认,既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强制执行力,又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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