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31日13时,婺源县沱川乡村民余某某驾驶浙xxxxxx号牌小轿车在赋春镇某路口时,与刚下公交车,从公交车车头出来横穿马路的行人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县交警部门认定余某某车速过快,未及时采取有效避让负主要责任,宋某某横穿马路,未注意来往车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宋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后,双方为赔偿数额发生纠纷。
【调解过程】
婺源县沱川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沱川乡调委会)在2017年2月3日接到余某某的调解申请,受理此纠纷时,双方在此前关系已经有些闹僵,所以最初的调解不是很顺利。余某某声称自己之前已垫付宋某某抢救费肆万元,现宋某某已死亡,自己的车子购买了全险,赔偿费应该由保险公司全部负担。而死者的亲友家属情绪非常激动,认为人都死了,还不赔钱,只能“以命偿命”。作为余某某家乡的调委会工作人员,只要当时说一句对方当事人认为有偏袒的话,矛盾就会激化。为了不在当事人气头上“火上浇油”,沱川乡调委会和宋某某乡镇调委会工作人员当即决定先让双方当事人及其各自家属分开,并约定等双方冷静下来后,第二天在宋某某所在乡镇调委会再进行调解。期间调解员要分头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一方面稳定死者家属及亲友的情绪,告诫他们用正当合法的方式来索取赔偿,否则一旦触犯法律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让余某某及其家人思考一下对方失去亲人的痛苦,人死不能复生,但适当的经济赔偿对死者的家人来说至少是一种安慰。同时,为了确定余某某确切的偿付能力,以便根据实际设计调解方案,调解员详细询问了余某某所在的村委会以及村民,基本掌握了余某某的经济及家庭情况,为第二天的调解工作打下了基础。 在第二天的调解开始前,沱川乡调委会和宋某某家乡的调解员一起先和宋某某的家属和亲友先见了面,将余某某的家庭经济情况以及愿意做出让步的意思告知了对方,并帮他们分析目前的具体情况,如果宋某某家属在金额上也能够适当让步的话,余某某及家人愿意筹钱来解决此纠纷。通过在双方之间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等全方位、多角度的调解,事情终于有了转机,双方表示愿意对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僵局终于被打破,各调解员趁热打铁,让双方当事人放下仇恨,心平气和地向对方表明自己的真实想法和态度,让彼此进一步了解对方的真实处境和想法。听到宋某某妻子阐述家中的实际困难,上有老要赡养、下有小要抚养,余某某也表达了歉意,表示如果宋某某家属不是在赔偿金上要求数额太大,自己也不会态度这么强硬,希望对方在金额上让步。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调解员细致入微的工作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17年2月6日,双方在经过数次协商后,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余某某一次性补偿宋某某家属人民币壹拾伍万捌仟元,包括之前垫付的医疗费肆万元;签订协议当日付款玖万元,剩余人民币贰万捌仟元三日内付清; 二、宋某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近亲属处理后事等费用等,由宋某某家属起诉浙XXXXXX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解决,保险公司赔偿归宋某某家属所有; 三、余某某不再对宋某某作出其他补偿和赔偿,双方之间的民事赔偿一次性终结。
【案例点评】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比较复杂的一种赔偿,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能经历医疗终结、伤残等级划分等复杂程序,长时间得不到赔偿,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损失,有可能激发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作为肇事司机,出现伤害事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只有责任人认识到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时需付出经济赔偿代价的道理,才能使他们认识到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谨慎驾驶,避免在以后驾驶活动中再犯错误。 对于此类纠纷,当事人情绪相当对立,一旦处理不好,控制不了事态的发展,将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引发刑事案件。人民调解员在碰到此类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时,首先要稳定当事人情绪,控制事态恶化,并在作正式调解前做好充分的调解准备,只有熟悉掌握了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之后,找到双方的争议点,才能依法依规制定调解方案: 1、简洁快速地把握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员可通过前期的调查摸底和在交谈中观察当事人的言谈举止,了解其心态和思想倾向,明晰调解工作的思路;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的相关情况,针对纠纷的事实和双方陈述的疑点进行必要的询问,把握双方的争议焦点,对症下药,及时消除双方的误会,化解双方的隔阂,进而达到调解处理纠纷的目的。 2、依照民法与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处理 我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齐全,调解处理时,调解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赔偿项目、赔偿年限、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3、创造平和宽松的调解氛围,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道路交通事故具有偶发性,当事人之前一般并无积怨,所以调解时一般宜采取宽松的形式,创造平和的氛围。调解方式可以灵活多样,诸如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也可以借鉴相同或相似事故纠纷的处理结果进行引导。此外,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处理事故纠纷的方案,包括赔偿的数额,赔款支付的方式和期限,一次性了结还是先行支付部分赔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