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张某某与某食品加工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武宁县某村村民张某某与某食品加工公司法人代表樊某某订立口头协议,由张某某承建该公司某村水果基地的冷冻库建设工程。双方约定建成后通过验收并正常使用一个月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2016年2月,该水果基地冷冻库完工并交付使用,经某食品加工公司验收并正常使用一个月后,应支付人工费用及材料费用等共计149843元。 2016年7月,某食品加工公司通过银行结算张某某工程款50000元,余下工程款99843元未支付。张某某以某食品加工公司未兑现合同为由多次催要欠款,但某食品加工公司以冷冻库建设不符合要求、工程钱款计算不合理为由,不同意支付余款。 张某某多次找村委会、乡政府要求帮忙协商此事,但均未得到有效解决,该工程款拖欠将近五年。现张某某向武宁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此案后,调委会通过多方打听,联系到某食品加工公司法人樊某某,经耐心说明情况后,樊某某同意立即返乡,由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调解员通过走访,基本理清纠纷的主要情况:张某某与樊某某私下关系良好,2015年5月,两人订立口头协议,由张某某组织施工队承建某食品加工公司在某村水果基地的冷冻库建设工程。双方约定该冷冻库于2016年交付使用,人工费、材料费由张某某先行垫付,在冷冻库经验收并正常使用一个月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2016年2月,张某某如期交付冷冻库,并经某食品加工公司验收合格,且一直正常使用至今。张某某提供了建设材料费用及支付工人工资的票据,经核算人工费用及材料费用等共计为149843元,已结算工程款50000元,余下工程款99843元未支付。 樊某某表示,张某某一直以来都是某食品加工公司相关工程的合作人,合作关系比较稳定。2015年5月,双方确实订立了口头协议,冷冻库也按期完工并交付,但近年来某食品加工公司面临困难,冷冻库并没有全面使用,至于冷冻库是否合格,需要第三方机构予以鉴定。同时也希望张某某能考虑到公司的实际困难,接受分期支付工程余款。 调解员认为该纠纷事实清楚,问题的症结在于两点,一是该冷冻库建设工程是否合格,二是樊某某能否接受分期支付余款。 2021年2月某日,经争议双方共同委托,有经验的建造师、评估师对冻库进行了重新评估确认,专业人员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对工程款进行了计算,形成了评估报告和结算清单。评估报告中明确指出,张某某负责建设的冷冻库地基、钢筋等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地面工程、钢结构工程以及电气安装工程等也符合标准,检验结果合格,施工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机构安全可靠,满足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结算清单按2015年的人工工资水平和材料价格进行了重新核算,基本认定费用总额在150000元左右,与张某某提出的149843元基本吻合。 次日,调解员组织争议双方再次进行调解,并邀请了建设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员首先陈述了争议的基本情况,并请评估机构报告了评估结果。对纠纷的基本情况、订立的协议情况、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对冷冻库的评估结论,双方均予以认可,但要求支付余款时,樊某某面露难色,表示春节后公司还未正常运转,一次性全额支付工程款较为困难。 调解员了解到某食品加工公司的实际情况,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订立的口头协议有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某食品加工公司虽然在春节后确实未正常运转,但按合同约定,依法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是公司的义务,公司理应对该工程款拿出支付时间表,不能一拖再拖。同时,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笔工程款项已拖欠了将近5年,张某某念在双方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没有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还是希望能通过调解化解纠纷,今后可以继续合作。 樊某某当即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已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确实不能立即全额支付尾款,希望能分三期支付,在2021年12月底前全部支付完毕。张某某表示,理解某食品加工公司存在的困难,同意分三期支付欠款,希望今后可以继续承建相关项目。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 1.某食品加工公司欠张某某的工程余款于2021年内分三期分批付完。 2.如果到期未支付工程款,张某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且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均由某食品加工公司承担。 3.工程款重新核算及建筑评估的相关费用由某食品加工公司承担。 4.工程款支付期间张某某及其亲属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生产、生活。 调解完成并签字协议生效后,双方表示对此次纠纷调解表示很满意。

【案例点评】

在社会实践中,承揽工程的合同纠纷常常因一方资金困难、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质量认定的差异等原因,造成无法及时结算到工程款、权益受损。特别是在广大农村,由于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普遍存在不签订书面合同仅具有口头合同的情况,导致约定内容不固定,法律关系的确定存在争议、举证难等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融合统一。调解过程中,要注意厘清事实。在该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结合案情实际,紧紧围绕着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争议焦点及诉求的差距大小,邀请专业人士对工程验收进行重新评估,做到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关注各方正当诉求,充分利用调解优势,拉近各方意见分歧。调解员充分利用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的调解方法,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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