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上半年,张某发现有人在QQ群上卖假币,便从2015年6月起从影某手上购买了6次面值为20元、10元的假币,共计24540元。然后将所购的假币做旧加工,通过在市场上购买创可贴、矿泉水、口香糖等1至2元的小商品洗钱。 彭某(男,1997年8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从2015年6月中下旬起,与吴某一起加入张某、赖某团伙,4人凑钱购买假币,共花费16075元人民币从影某手上购买了10次假币,共计金额为64300元。之后,4人花费16995元人民币从影某的上线刘某手中购买了8次假币,共计金额67980元,购得假币后4人分别在浙江金华、义乌、浦江和江西省各市洗钱。2015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景德镇市将正在洗钱的张某、赖某、吴某、彭某相继抓获,当场扣缴假币4000元。经鉴定,所扣缴的面值10元、20元的人民币均为假币。 2016年3月4日,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景珠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向珠山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彭某、张某、赖某、吴某购买假币罪。彭某购买假币罪一案,由于其实施部分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16年3月18日,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通知珠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他指定辩护人。珠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江西省中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段加涛承办此案。 2016年3月24日,援助律师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在查阅所有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彭某后,援助律师对本案提出如下意见: 1.被告人彭某系1997年8月15日出生,犯罪的时间是从2015年6月中下旬至2015年9月16日被抓获。故被告人彭某在2015年8月15日之前未满18周岁的犯罪应当要从轻处罚,在8月15日至9月16日之间的犯罪事实不具有从轻的情节。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三条: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4名被告人购买假币的总面额达到15万元之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彭某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016年5月3日,珠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援助律师主要是对被告人彭某从轻辩护,即从被告人系从犯、部分犯罪时未满18周岁、起诉书指控的部分金额不属实、系初犯等方面辩护。 开庭后,援助律师与被告人彭某父母沟通交谈时,了解到彭某实际出生时间是1997年10月4日,出于9月之前出生方便上学的考虑,当时上户口时将出生日期写为1997年8月15日。援助律师意识到,如果彭某的出生日期是1997年10月4日,那么本案所有犯罪,被告人都是未满18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要从轻处罚。援助律师立即向承办法官反映这一情况。2016年5月6日,法院建议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援助律师立即与彭某父母积极寻找彭某的出生证据材料,最后在彭某出生的医院,找到了当时的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等相关档案,并提交法院。 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再次开庭,庭审中对该份证据进行质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张某、赖某、吴某共同购买假币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对援助律师提出的彭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辩护意见,法院予以支持,认定被告人系1997年10月4日,故其在本案中的所有犯罪均未满18周岁,法院以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从轻处罚。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彭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4名被告人购买假币的总面额达到15万元之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属于“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这意味着受援人彭某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援助律师在与受援人父母交谈时了解到,彭某实际出生时间是1997年10月4日,而彭某是在2015年9月16日被抓获的。援助律师敏锐地意识到彭某的出生日期对其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如果被告人所有犯罪都是在未满18周岁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要从轻处罚,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下。援助律师积极努力与法院沟通,本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法院采纳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有利于彭某的重大从轻量刑情节,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