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案情摘录:2018年7月19日18时许,赣Gxxx号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在xx县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调查需要,2018年7月20日x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的碰撞痕迹进行检验鉴定。

【鉴定过程】

(一)车辆检验标准: 1、GA41-2014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2、GA50-2014《道路事故勘验照相》; 3、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二)痕迹检验: 1、赣Gxxx号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车体痕迹检验(以下数据均为空载状态下测量):右侧冷却液储备箱距地高78-102cm范围内,储液箱蓝色外罩右侧外边缘可见新鲜断裂破损痕迹,其断裂边缘呈锯齿状,内侧储液箱下端表层见新鲜条状刮擦痕迹(减层),受力方向及痕迹走向均为由前向后。 2、死者尸表痕迹检验: 经法医对死者尸表进行检验,可见右腹部距足跟高约85-93cm范围内,见10cm×7cm的青紫瘀斑,伴有两处伤口,分别为4.0cm×0.25cm、1.0cm×0.1cm,深达筋膜层。

【分析说明】

根据本鉴定上述检验情况分析: 摩托车右侧冷却液储备箱距地高78-102cm范围内,储液箱蓝色外罩右侧外边缘可见新鲜断裂破损痕迹,其断裂边缘呈锯齿状,内侧储液箱下端表层见新鲜条状刮擦痕迹(减层),受力方向及痕迹走向均为由前向后。与死者右腹部距足跟高约85-93cm范围内,见10cm×7cm的青紫瘀斑,伴有两处伤口,分别为4.0cm×0.25cm、1.0cm×0.1cm,深达筋膜层。经比对,死者右腹部损伤部位高度与摩托车右侧储液箱外罩新鲜破损痕迹高度基本一致,摩托车右侧储液箱外罩在受到挤压后破损断裂,其破损边缘呈尖锐锯齿状,其两处伤口符合与锐器刮碰所形成;死者青紫瘀斑损伤部位符合交通事故撞击所形成;在致伤机制与痕迹形成机理上可以形成碰擦对应关系,即造痕体与承痕体可以相互吻合,死者损伤部位符合与摩托车右侧储液箱外罩碰撞刮擦所形成。 综上所述,根据摩托车受损部位痕迹形成位置、高度、形态、区域大小上具有与人体的对应关系,所反映的碰撞方式、力度、接触方式具有对应性,其死者损伤部位符合与摩托车右侧储液箱外罩碰撞刮擦所形成。其事故过程为:2018年7月19日18时许,在XX村XX路段,赣Gxxx号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右侧储液箱外罩与软性直立客体(如人体)发生碰撞刮擦。因此,处于运动状态下的赣Gxxx号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右侧储液箱外罩与软性直立客体(人体)发生碰撞可以形成。

【鉴定意见】

事发时,处于运动状态下的赣Gxxx号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右侧储液箱外罩与软性直立客体(人体)发生过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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