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踝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马某,男,24岁,2018年03月08日步行在开发区长乐大道上时,被一小轿车碰撞摔倒,致下肢等多处受伤;即送奉新第二中医院治疗,现已治疗终结。 受奉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业园区中队委托,要求对伤者作伤残程度评定;于2018年05月07日在奉新民意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室对伤者进行了检验。

【鉴定过程】

检验方法:SF/ZJD03003-2015《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伤者手持双拐步入我法医室,行走呈跛形;见伤者人事清楚,对答切题,检查合作,查体:五官端正,头面部未见异常;颈软,气管居中,甲状腺未见肿大;两胸廓对称,未见畸形;腹平软;两上肢及右下肢各关节活动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左内踝可见一条形瘢痕长16.0㎝,边缘齐;目前左踝关节活动范围:背屈13度(健侧29度);跖屈22度(健侧46度) 。 2018年03月08日奉新第二中医院X线片报告(38878): 左踝三踝骨折,分离移位,左踝关节结构正常,关节间隙不均匀,部分狭工窄,周围软组织肿胀,其它无特殊。诊断印象:左踝三踝骨折,请随诊。 2018年03月10日奉新第二中医院X线片报告(38908):左踝关节骨折内固定术后复查:骨折端对位对线良好,骨内固定装置正常,邻近关节结构正常,关节软组织清晰;诊断印象:左踝关节骨折内固定术后复查如上述,请随诊。 2018年03月24日奉新第二中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00758)诊疗经过:1.完善相关检查;2.于2018年03月09日在连硬外麻下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3.术后予抗炎,对症等治疗。

【分析说明】

根据上述资料摘要及我中心法医室法医检查情况,综合分析鉴定如下: 从上述检验发现伤者左踝三踝骨折,已行手术治疗;目前左踝关节活动范围:背屈13度(健侧29度);跖屈22度(健侧46度)。经计算左三踝骨折致左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53.5%;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 12)“一踝关节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的规定:伤者马某左三踝骨折致左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53.5%评定为伤残十级。

【鉴定意见】

伤者马某左三踝骨折致左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53.5%评定为伤残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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