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男,1959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居住地为乌海市海南区。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22日被海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止。 2018年2月23日,张某某到海南区司法局报到,并在当日由海南区司法局社矫大队对其进行宣告,由其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在对张某某完成接收入矫手续后,司法所对其进行了细致的谈话,在谈话中了解到其年纪过大,没有特长和技能,身体状况也不是很好,但家庭贫困,需要打零工赚钱养家,经济负担较重。于是司法所积极与当地某变电站沟通联系,为其推荐就业,最终该单位同意为张某某提供工作机会。 (二)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通过了解发现,张某某生活困难,司法所会同区司法局、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为其提供临时救助,2019年春节前,给张某某送去慰问金和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使其度过一个温暖的春节。针对其身体不好,家庭贫困等特殊情况,司法所积极联系政府及民政办等相关单位,为其申请临时救助,帮助其进行困难过渡。 (三)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帮扶情况 社区矫正的意义在于,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多方管理,实现对其思想及行为的矫正,使其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敬畏法律。为此专门成立了由司法所成员、居委会干部和家属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以及帮扶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入矫初期,对其进行了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心理测试,确认其为低风险度。不定期对其开展思想谈话,了解其近期动态及思想负担,有针对性的解决其遇到的困难。 (四)根据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在多方面对张某某进行矫正,尤其注意其心理层面。加强与其亲属的联系,密切关注其思想动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使其放下心理包袱,安心接受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适应性帮扶,保障其基本生活,让社区矫正对象安心接受矫正。通过帮扶,张某某目前情况稳定,积极主动接受矫正教育,主动向司法所汇报其思想动态。

【小结(或反思)】

该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后,具有较强的悔过心理,受文化素质等方面限制,法律意识淡薄,入矫前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针对其特殊情况,为其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加强法治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从根本上杜绝其知法犯法的可能性。通过多方途径,为其解决就业问题,促使其放下沉重的思想和生活包袱,树立信心,积极主动接受矫正,以全新的面貌面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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