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男,1965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海门市。2017年5月,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2017年6月22日,赵某到江苏省海门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赵某案发前系村委会干部,因本次犯罪被“双开”,妻子整天以泪洗面,儿子对其冷面相向,赵某思想压力剧增,陷入了内疚和负罪的痛苦迷茫中。进入社区矫正后,赵某整天躲在家中封闭自己,不敢出去见人。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司法所根据赵某的犯罪行为及性格特征,为其定制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一是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二是争取家庭帮助。赵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上门和赵某的妻儿沟通交流,劝导他们对赵某多关心多鼓励,帮助其摆脱心理阴影。三是对赵某开展就业指导,协调社会力量和有关部门帮助其解决就业困难,引导其自食其力,反哺社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要求赵某每月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加强思想引导,强化教育矫治。要求其向司法所每周电话汇报一次和每月书面汇报一次,及时了解其思想情况和行为动态。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到赵某家中走访,与其交心、谈心,耐心开导,适时开展个别谈话教育,防止其因思想消沉引发心理问题,促使其端正矫正态度,主动服从司法所监督管理。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入矫之初,赵某性格沉闷,不愿与人交流。刚开始参加社区服务时,赵某总是躲在不起眼的角落默默地干活。后经工作人员耐心疏导,赵某克服了心理障碍,能够和别人愉快地沟通交流,参加社区服务更加积极,多次被评为社区服务标兵。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针对赵某性格敏感的特点,司法所邀请心理专家对其开展一对一心理辅导。通过心理疏导、情绪引导、互动交流等专业方式,让赵某逐渐树立起正确观念,学会理性地看待、分析和解决问题,对预防其再犯罪及顺利回归社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建立执法干警、社区民警、村干部、专职社工、志愿者和赵某的妻子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赵某实施全方位的教育矫正。通过定位核查、定期走访、分类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管理措施,准确掌握赵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经过矫正小组的教育帮助,赵某深刻认识到此次犯罪的严重后果,其身份意识、规矩意识、服刑意识明显增强,接受教育矫正更加主动自觉。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邀请检察官到司法所开展以案说法教育,增强了赵某的认罪悔罪意识;组织法律服务志愿者为赵某开展个别教育,增强了赵某的遵规守法意识。专职社工协助对赵某开展走访、定位核查、矫正纪实,有针对性地对其开展个别谈话、思想品德、法律常识及时事政策等教育,提高赵某的综合素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教育矫正,赵某从低迷状态中走了出来,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变得沉稳。他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控能力和现实表现良好。目前,赵某在本地一家企业从事管理工作,思想稳定,一家三口生活幸福。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应结合个案开展社区矫正,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司法所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犯罪行为及性格特征找准“病根”,通过开展个别教育、心理疏导、社区服务等方式对其实施教育矫正。同时,在教育矫正过程中给予其充分的理解、尊重、关怀和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帮助其教育改造,为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