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99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 2018 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2018年4月10日,刘某到如皋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刘某入矫报到时,态度松散,着装、行为举止怪异。经了解刘某父亲几年前因病去世,其与母亲及祖母共同生活,家境较差。刘某年纪尚小,又因学历较低,未能找到工作,整日在社会游荡。与刘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还有同案犯王某、张某,均为刘某在职业学校时的同学。刘某入矫后,司法所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启动“扶苗”工程。首先为刘某建立个性化矫正小组,安排熟悉青少年工作的人员加入矫正小组。其次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树立法律观念,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再次对其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培养其爱心、耐心、公德心。同时引导其靠自己的双手改变自己的生活,肩负起家庭责任。通过一段时间教育矫正,刘某的态度有了很大转变,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主动参加集中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并且能够与同案接受社区矫正的张某、王某沟通交流看法,三人互相鼓励、共同进步。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对刘某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其树立法制观念,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利用个别谈话教育,引导其树立责任意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鼓励其抛开过去,重新开启新的生活。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刘某刚参加社区服务时态度不认真,有偷懒、糊弄行为,社区服务质量较差。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进行批评教育并陪同刘某将服务质量较差事项逐一返工。事后又通过个别谈话、观看公益短片、写感想等方式对其加强教育,引导其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经教育,刘某能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和各项公益性活动,在司法所的鼓励下还参加了镇志愿者团队,利用自己闲暇时间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通过实际行动获得了大家的认可。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司法所在矫正过程中发现刘某内心一直较为自卑,少年失去父亲、家境贫寒等情况使得其想通过扮酷的方式去吸引别人的注意,掩盖内心的自卑与不安,却又理解偏差导致走错方向,一发不可收拾。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邀请青少年心理健康专家介入,对其开展心理辅导,用鲜活的案例向刘某诠释什么是酷、什么是正能量,帮助其扭正思想观念,促其健康生活。另一方面与村委会及家属加强交流沟通,借助亲情和社会力量,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引导刘某树立家庭观念,成长为家中顶梁柱。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为刘某建立了以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志愿者、刘某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利用电子定位监管、蓝信平台、入户走访等方式准确掌握刘某思想和行为动态,同时,矫正小组成员与刘某探讨人生方向,结合刘某意愿,为其推荐了多种就业方式,鼓励刘某就业自立。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司法所引入多方社会力量,共同对刘某进行教育引导,一方面借助青少年健康成长志愿者协会力量,鼓励刘某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讲座及宣讲活动,引导刘某健康成长,此外邀请律师、法院工作人员加强对刘某的法律法规、时事政策教育,帮助刘某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做到懂法、尊法、守法。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刘某经监督教育,思想上深刻认识到自己曾经所犯的错误,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积极主动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自觉自愿参加公益活动。目前刘某已经顺利解矫并融入社会,在一家餐馆做学徒,虽然工作辛苦,却能够极大地减轻家庭负担。刘某多次表示对自己的生活现状非常满意,非常感谢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他的帮助。
【小结(或反思)】
此类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因年纪偏小,辨别、自控能力较弱,导致受到诱惑走错方向。但此类群体的教育矫正空间较大,关键务必找出问题症结所在,以教育引导为主,注重心理健康教育,促使他们自觉积极向上,同时在他们的人生道路上给以适应性帮扶,帮助他们顺利回归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