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乌某某与某施工队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4日早晨,锡林浩特市某镇居民乌某某去自家草场查看牛群,意外发现两头黄牛倒在水泥路旁边,口鼻处有黑色粉末,经反复检查确认两头黄牛已经死亡。他动手解剖后发现牛的肺部发黑,便怀疑自家牛的死亡原因与附近施工队的施工有关。原来,全市正在实行“村村通”筑路工程,乌某某所在的居委会雇佣了一支施工队修建水泥道路,时间过去一年仍未完工。乌某某找到施工队理论,要求施工队赔偿损失,但施工队对乌某某不予理睬,否认黄牛的死亡与施工有关。乌某某索要赔款无果,就带领家人占据施工地点阻止继续筑路,双方僵持不下,施工现场陷入停工状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施工队作业时产生的扬尘和污水是否足以致死黄牛?乌某某在放牛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高度重视,考虑到本案受害人乌某某家境并不富裕,黄牛的死亡对他们家来说是不小的损失,当事人内心十分焦急,所以,调委会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包某某、僧某某二人主持调解,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首先开展了调查工作,通过询问乌某某和周围群众得知,施工队在修建水泥路的过程中扬起大量尘土,并持续产生污水,他们既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未对在工地附近吃草的羊群、牛群进行驱赶,时间一长,扬尘和污水势必对这些牲畜造成危害,同时草场也受到一定程度损害,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施工队则认为事件发生路段虽然正在施工,但是由于该地区风大,扬尘会被及时吹散,倾倒的施工污水也都迅速渗入地下,因此施工没有对牲畜及草场造成任何危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依据调查结果经分析研究后认为,确认致牛死亡的原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于是找到镇上的兽医唐某对黄牛尸体进行检验,得出的结论是:黄牛因肺部吸收大量粉尘导致肺部感染而死亡。拿到证据后,调委会召集乌某某及施工方共同协商调处。调解员先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施工队负有施工路段安全保障义务,理应设置防尘环保设施等,但未履行义务,并且在黄牛死亡事件中,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对乌某某进行赔偿。乌某某在施工路段放养牛群时缺乏日常看护,对黄牛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其提出的草场损害赔偿没有证据,难以支持。通过调解员以案说法、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劝导,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协商,双方签订以下调解协议书。 一是施工队为每头死牛赔偿5000元,共赔付乌某某10000元。二是乌某某及家属承诺不干扰施工队正常施工,并且在日后放牧过程中对牛群严加看管。三是施工方在今后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设立相关防尘设备并妥善处理施工废水防止污染草场。双方对此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难度在于认定事故责任人、划分责任比例、乌某某阻碍施工使得矛盾激化等方面。调解员在工作中思路清晰,通过寻找确凿的证据锁定了事故责任人,在明确施工队承担主要责任的同时,指出乌某某对牛群缺乏看护,也应对自家牛的死亡承担责任。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深入地做工作,终于促成矛盾纠纷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乌某某得到赔偿,避免了不应有的损失;施工队得以继续筑路,为建设美丽和谐的家乡做出自己的贡献。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