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武某某是响水县某村人,跟妻子徐某某二人一直给人家工地做木工维持生计。2020年1月初经人介绍,到新舍村安置小区做木工工程。2020年1月某日做工时,在未安装扶手的毛坯房二楼楼梯往上走时,不小心一脚踏空头朝下摔落至一楼平台,当时由于佩戴了安全帽,武某某只觉得有点不舒服,便回家休息了两天。至第三天时,武某某感觉身体异常难受,家人将其送至县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初步检查后,建议立即转至南京医院。经过南京医院一系列检查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导致下半身瘫痪,现在只能卧床休养不能再下地劳作。妻子徐某某精神一度崩溃。徐某某找到当时的承包人周某某,要求他赔偿武某某所有的医药费、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120万元。出于人道主义,周某某在4月前已经支付了武某某一系列治疗费用共计17万元。徐某某仍然表示不满意,双方争执不休,无奈之下徐某某只能报警处理,派出所警察在了解事情原委后,特申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委会在征求二人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徐某某、周某某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点在周某某赔偿给武某某多少金额的问题上。 徐某某认为武某某是在干活的时候受伤的,且已佩戴了安全帽并未违规工作,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协议,但是武某某受雇干活的,也属于劳务关系。现在家中失去了经济来源,认为周某某必须进行赔偿。一旁的周某某则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现在自己经济上也有一定困难。双方一直僵持着,调解难度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建筑工程中,工人是受包工头雇佣的,实则就是工人的雇主,那么工人受伤时,就可以要求包工头赔偿相应的损失。 在此案件中武某某是完全有理由要求周某某来赔偿相应的损失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武某某现瘫痪在床,已造成残疾,可以要求周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 调解员首先与周某某进行了沟通,武某某在周某某所承包的小区做工,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协议,也是属于劳务关系。现武某某受伤致残,按照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周某某必须赔偿相应的费用。调解员又与徐某某沟通,周某某经济上也有一定困难,在保证武某某的相关利益下赔偿金额可以适当减少一点。在调解员几次登门劝说下,徐某某终于答应了周某某给出的赔偿建议。
【调解结果】
2020年5月某日,徐某某、周某某共同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周某某赔偿武某某医疗、务工、护理、营养、精神损失费、康复医疗器具费、车费等所有费用共计99万元。 2.武某某及其任何亲属都不得到任何机关、单位、集体再次要求任何经济上的赔偿、补偿。 4.2020年4月前周某某已支付武某某医疗费用17万元,在6月前结款32万元,于2021年6月前再结款25万元,2022年结清余款。 5.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委会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近年来工地上施工安全问题颇受重视,但也不缺乏小型施工场所负责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施工时间短,工钱少,往往只会提醒佩戴安全帽,而无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导致此类损害赔偿纠纷也时有发生。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者一方往往因伤而情绪激动,同时因为人身受到较大损害而导致索赔数额较高,甚至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况,另一方则难以接受,因此双方难以在短时间内达成一致,这些都是此类纠纷调解的难点。 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剖析案情,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释说明,是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关键。让受害人武某某得到妥善的医疗救治,让双方家庭生活能继续维持,互谅互让是本案调解的落脚点。调解员运用法理说服双方理性维权,从实际出发,用情理让双方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提出双方均能认可的建议,从而达到了双方满意的调解结果。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事实为根据,找准争议的焦点,并在此基础上准确把握了双方的心理,运用恰当的言语,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和戒备心理,积极进行换位思考,通过不同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稳定双方当事人情绪,为化解纠纷创造先决条件,本着相互体谅的原则,逐步缩小了矛盾双方的意见分歧,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圆满化解了纠纷。 综上,调解员主动寻找“突破口”,因案制宜,转变调解思路,从法理入手,最终定息止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