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冉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冉XX,男,1945年5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以(2015)彭法刑初字第00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于2015年11月10日投入涪陵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11月30日早上,罪犯冉XX突然出现意识障碍,瞳孔散大,处于深度昏迷,急送涪陵中心医院抢救。经检查,诊断为“颅内出血继发深度昏迷”,随时有生命危险。监狱及时将冉犯病情告之其亲属,并针对冉犯的病情状况,立即启动了保外就医程序。 重庆市涪陵监狱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按照程序立即邀请具有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资质的涪陵区中心医院对冉犯进行病情诊断,经诊断为“颅内出血继发深度昏迷”,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2014]112号》第七项第一款规定。同时,监狱将病情诊断书抄送了人民检察院。 病情诊断后,监狱刑罚执行科立即与罪犯冉XX女儿取得联系,希望其出面担保,但其女儿起初不愿意担保,并表示其父亲到监狱时是正常的。监狱刑罚执行科和监区民警将冉犯入监时就已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等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将相关的政策法律规定进行了宣传讲解,经多方耐心地做工作,其女儿愿意担保并将其接回,但提出 “必须做到活着回家”的要求。 鉴于罪犯冉XX的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为了避免冉犯在狱内死亡后,善后处理可能发生的问题,监狱刑罚执行科和监区派专人到罪犯冉XX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核实保证人资格,积极与地方社区矫正机构取得联系,促使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对罪犯冉XX及其担保人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由矫正机构出具了同意纳入社区矫治的意见书。 2015年12月4日,重庆市涪陵监狱二监区召开民警会议研究,一致认为罪犯冉XX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且随时有生命危险,为了避免冉犯在狱内死亡后,善后处理可能发生的问题,建议对其予以暂予监外执行。 2015年12月4日,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对罪犯冉XX报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审核,一致认为,冉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病情条件,且随时有生命危险,为了避免冉犯在狱内死亡后,善后处理可能发生的问题,同意对罪犯冉XX予以暂予监外执行。并及时将案件材料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二监区呈报的罪犯冉XX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从法定条件和程序,以及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核,认为冉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病情条件,随时有生命危险,保证人资格符合要求。为此,科务会研究同意对罪犯冉XX予以即时保外就医,并及时将案件材料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5年12月4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罪犯冉XX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评审,邀请了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对罪犯冉XX暂予监外执行案从法定条件和程序,以及保证人资格进行了评审,认为冉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病情条件,随时有生命危险,保证人资格符合要求,同意对罪犯冉XX予以即时保外就医。 为及时办结此案,监狱及时将案件材料送检察院审查征求意见。检察院对罪犯冉XX暂予监外执行案出具了“罪犯冉XX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病情条件,保证人资格符合要求,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对罪犯冉XX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和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5年12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冉XX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了审定,认为罪犯冉XX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报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据材料真实、完备、规范,同意对罪犯冉XX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刑罚执行科按照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报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连同相关案件材料一并报送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并将《报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7日,监狱对罪犯冉XX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进行了公示。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12月7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按照病情严重需立即保外就医的审批程序,对罪犯冉XX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了审查,批准罪犯冉XX于2015年12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收到市监狱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立即与地方社区矫正机构取得联系,协调冉犯的交接相关事宜,于当日下午组织民警,并协商涪陵中心医院派出医生和救护车将冉犯送回其家中,冉犯到家后二十分钟即死亡。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