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林X,1991年11月29日出生,2011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 2011年2月26日投入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于2013年5月3日减刑一年,2016年7月22日减刑十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林X自2014年2月以来,时常出现自言自语,傻笑,放音乐时一个人旁若无人地手舞足蹈,情绪亢奋等情况,经监区民警多次教育和监狱医院多次就诊,均无好转,监区与该犯父亲多次联系进行亲情帮教,其父亲表示该犯母亲一方亲属存在精神异常情况。根据罪犯林X病情,经监狱批准,于2016年9月8日将林犯押解到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其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2016年9月9日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出据重庆市精卫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016]精鉴字第1024号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林X诊断:精神分裂症、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2、被鉴定人林X目前无服刑能力。林X所在监区在收到鉴定意见后,召开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民警研究会议和监区长办公会,一致同意对罪犯林X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林X所患疾病,经监狱刑执科审查后向该犯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2016年9月30日,我狱收到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2016)渝璧司社矫调字第1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该意见书以林X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母亲也同样患有精神疾病,全家生活靠其父亲一人打工维持,无时间和精力对林X进行监管为由认为林X不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监狱于2016年10月13日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就林X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评审,会议中,参会人员提出:罪犯林X的病情是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但应该从生活医疗保障、社区评估意见、担保人的能力以及社会危险性评估等方面考虑,如果林X保外就医后能做到医疗有保障,生活有着落,监管有办法就没有问题。本着对社会、对罪犯家庭以及罪犯本人负责的态度,监狱于2016年10月26日由监狱分管领导张副监狱长,监区领导向科吉,刑执科民警蒲立一同到林犯所在璧山区司法局进行走访考察。在璧山区监狱民警走访了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并在司法局协调下到该区卫计委就精神病类特殊人群管理政策进行了解。经过了解,该区对社区矫正人员是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认真改造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开展适应性帮扶,作为精神病类特殊人群管理,根据璧山区卫计委、民政局、残联的相关政策规定,由居住地村居通过基层政府对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情况等进行登记造册,上报区卫计委批准后纳入精神病类特殊人群的日常监管。由居住地所在村居卫生室按时免费发放日常治疗药品,村居卫生室医生每月4次以上随访了解精神病人的治疗情况;对随访过程中了解到或其他群众举报认为有暴力倾向或间歇性精神病发作需要收院治疗的,经专家会诊同意后收入区精神病院免费住院治疗,同时在住院期间由区财政每天给予8元伙食补助。对精神病人家庭困难符合低保政策的家庭,经审核后纳入低保。随后,璧山区司法局还向我狱发来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关于《精神病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如何纳入社区矫正有关问题》的复函。通过我狱多次与璧山区司法局的沟通,既解决了林X暂予监外执行后生活医疗保障的问题,又解决了精神病人监管矫正困难的问题,随着问题的解决地方司法机关也同意将林犯纳入社区矫正。
【案件办理结果】
罪犯林X于2016年12月19日经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并于2016年12月21日顺利移交璧山区司法局将林犯纳入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