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苏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苏某某,男,1979年7月9日出生于甘肃省积石山县,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2013年12月18日因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2014年4月11日送入东川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4月11日经该犯所在九监区全体民警评议,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2017年4月30日,监区上报监狱该犯假释材料。2017年6月5日东川监狱向西宁市城中区司法局发出调查评估函,委托西宁市城东区司法局核实该犯出监后的居住地,并调查该犯的家庭情况和社会关系,在社区内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对所在社区的影响及居住地居委会的意见等情况。2017年6月15日,东川监狱收到城中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报告,报告中说明罪犯苏某某妻子马某某、儿子苏某租住在西宁市城中区某街,同意在其辖区内社区矫正。但其妻子在西宁市海湖新区购买有一套商品房,需要对苏某某出监后的实际居住地进行核实。 为进一步核实罪犯苏某某出监后的实际居住地情况,东川监狱刑罚执行科民警与罪犯苏某某妻子马某某取得联系,其妻子提供保证书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保证书中说明在苏某某后入狱其在西宁市海湖新区购买商品房一套,但未装修入住,目前租住在西宁市城中区大同街3号1号楼312室,与房主在2015年10月1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租房合同,租赁期至2020年10月1日,并保证苏某某出监后也会居住此处。东川监狱将调查结果反馈至西宁市城中区司法局,2017年8月3日,东川监狱收到西宁市城中区司法局调查情况说明,说明中对罪犯苏某某的户籍地、实际居住地再次进行了走访调查,经过与房东核实,租赁合同真实,并了解到苏某某出狱后会继续与妻子马某某、儿子苏某租住在西宁市城中区大同街3号1号楼312室,具备在辖区内假释的条件,同意罪犯苏某某在辖区矫正。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10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来到东川监狱对罪犯苏某某假释一案进行开庭审理,依法裁定对罪犯苏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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