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薛某某,1968年12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6月17日经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字第00086号,以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法定时间内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长中刑一终字第002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监狱于2015年7月启动第三批罪犯减刑假释工作,按批次通知要求刑期计算到2015年9月30日,考核奖励分计算到2015年6月30日,该犯提出假释申请,经分监区资格筛查,罪犯薛某某符合假释法定条件,该犯有余刑1年2个月14天,累计奖励分68分,月均奖励分4分,无违规扣分记录。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该犯呈报假释。委托该犯居住地邓州市司法局对其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司法局于2015年7月29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薛某某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经找罪犯薛某某本人谈话,向其管教干警及互监组同犯了解情况,结合该犯的案情、现实改造表现、家庭情况、思想状况等等,经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1. 罪犯薛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也不属于刑法八十一条第二款法定不得假释情形,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2.且该犯所犯的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没有主观故意,是因疏忽大意造成被害人被牵引车右前轮碾压头部,当场死亡;3.事故发生后,罪犯薛某某系主动到宁乡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4.事后,罪犯薛某某的老板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实际支付;5.经司法局调查,罪犯薛某某的家庭稳定,个性较为温和,其犯罪前邻居关系较好,无其他犯罪前科,具备社区矫正条件;6. 罪犯薛某某自入监以来,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规扣分记录。综上所述,罪犯薛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同意提请罪犯薛某某假释。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提请罪犯薛某某假释,并按规定将评审结果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湖南省株洲人民检察院作出株检监意字[2015]第167号检察意见书,“罪犯薛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现有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意对罪犯薛某某提请假释”。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提请罪犯薛某某假释,提交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9月29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76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薛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