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2017年6月,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6月2日,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收到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生活及工作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所在的农牧场、对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场镇综治办以及对众多邻里居民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了解到: 1.高某某本人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其本人表示如果被判非监禁刑,必将积极配合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积极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调查发现:其没有与社会闲杂人员接触,此前并无犯罪记录,重新违法犯罪的危险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小。 2.高某某平时工作积极,思想状态稳定,社会关系简单,社会交往圈子较小,与居住地基层组织比较熟悉,监管条件良好。此外,其家人表示一定会积极配合矫正机构的监管、教育工作。 3.通过对被害人家属的电话调查,被害人家属表示,高某某积极赔偿,已经对其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综合各方意见,对其拟提请适用缓刑无异议。 2017年6月7日,经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研究、经局领导批准,形成了对高某某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意见,并抄送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的接收情况 1.2017年7月24日,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收到了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宣告缓刑的相关法律文书,在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后,执法大队及时送达了回执。 2.2017年7月25日,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到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报到。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由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应遵守的纪律。 (三)组织宣告情况 1.2017年7月31日,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为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确定了专门的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农牧场综治办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家人等6人组成,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的落实,让小组成员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进行监督、教育、矫正,助其学习、了解各项法律法规,促其意识到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2.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为了让高某某更好的了解矫正期间的注意事项,于2017年7月31日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到管理区社区矫正中心的宣告室为其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并向其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日常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法律后果,以此强化其认真接受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的矫正教育与日常监督管理的自觉性,提高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此外,还向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宣告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情况以及职责分工等有关须知事项。
【小结】
审前调查评估是判定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重要依据,有利于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开展审前调查评估工作,必须严格把关,严格把握每一个细节。 依法接收入矫是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教育矫正过程中取得良好效果的第一步。在接收的过程中,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严格遵照程序,工作细致认真,较好的完成了高某某接受社区教育矫正的起始性工作。这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在矫意识、遵规守纪意识的养成有重要意义,并为提升其法律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